沒見過面、也沒證明發生關係,只靠 LINE 對話,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。
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301 號,配偶和網友互稱老公、老婆,對話帶有明顯的性暗示。一審原告全輸,二審改判兩人連帶賠 20 萬元。
| 法院 |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二審) |
|---|---|
| 案號 | 115 年度上易字第 301 號 |
| 判決日期 | 2026 年 10 月 29 日 |
| 一審 | 彰化地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 號,原告全輸 |
| 告誰 | 配偶和網友,請求兩人連帶賠償 |
| 請求 | 100 萬元 |
| 判賠 | 20 萬元(兩人連帶) |
| 原文 |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|
其他判決賠多少,看外遇判賠表。
發生什麼事
一對夫妻結婚將近 35 年,有 3 個孩子。2024 年,太太發現先生和一名網友往來密切。
兩人在 LINE 上互稱老公、老婆,常常視訊。對話裡有明顯的性暗示,例如先生說「老公洗好了!等妳呦」,還有更露骨的話。
太太提出離婚訴訟,也告先生和這名網友,請求兩人連帶賠償 100 萬元。
兩人怎麼辯解
先生說,這些對話截圖是太太用暴力搶他的手機拿到的,是違法取得的證據,不能用。
兩人都說,他們是玩線上遊戲認識的,從來沒見過面。那些話是在講遊戲裡打怪的聲音、角色的血條,「老婆」只是遊戲裡的暱稱。
一審輸、二審為什麼改判
一審彰化地院認為,兩人只是在 LINE 上虛擬互動、互取暱稱,難認情節重大,判太太全輸。太太上訴,二審改判她贏。
翻配偶手機拿到的 LINE,可以當證據
先生說太太用暴力搶手機,但他拿不出證據。法院說,外遇多半很隱密,被害人很難舉證。
就算太太是沒經同意翻看手機,對先生隱私的侵害不大,也不是用限制人身自由這類手段,所以對話可以採用。
遊戲用語的說法,法院不採
法院看了對話,認為就是彼此說帶性暗示的挑逗話,跟遊戲沒有關係。判決寫,這個說法是「臨訟編織」,也就是為了打官司編出來的。
沒見面、沒上床也算
法院說,侵害配偶權不限於發生性關係。互稱老公老婆、講露骨的話,已經超過一般男女往來的分際。
這樣的往來足以破壞婚姻的信賴,屬於情節重大,太太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。
為什麼是 20 萬
賠多少沒有公式,由法院斟酌。這件判決寫出法院考慮的事:
- 結婚將近 35 年、有 3 個孩子,太太精神上的痛苦不小。
- 兩個被告都是成年人,應該知道對錯。
- 三個人的收入和財產:太太照顧家庭,沒有穩定收入;先生已退休,有繼承來的房子和一部車;網友從事服務業,月收入約 3 萬 2,000 元。
- 侵害的方式,和造成的痛苦程度。
最後判 20 萬元,請求的 100 萬元裡,其餘 80 萬元被駁回。一、二審的訴訟費用,兩個被告負擔 5 分之 1,其餘太太自己出。
20 萬元並不少見。想跟其他案子比,看外遇判賠表。
這件判決告訴你的三件事
1. 只有對話,一審也可能輸
同一份 LINE 對話,一審認為只是虛擬互動,二審認為已經越線。只有對話的案子,結果可能差很多,要有走到二審的準備。
2. 拿證據不能用暴力
這件法院採用翻手機拿到的對話,前提是沒有證據證明太太用了暴力。法院也說,用限制人身自由、明顯違反社會道德的方法拿到的證據,可能不能用。怎麼做才安全,看外遇蒐證怎麼做才合法。
3. 請求的金額會被打折
請求 100 萬元,判 20 萬元。裁判費照請求的金額計算,請求 100 萬元,要先繳 10,000 元(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)。輸的部分,訴訟費用也要自己負擔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侵害配偶權要由提告的人自己舉證。這件只有對話,一審就判全輸,要到二審才改判。
- 記錄往來的時間、地點、次數:在公開場所跟監、錄影,每一段都有時間和地點。
- 查清楚對方是誰、住在哪裡:起訴狀要寫被告的姓名和住所,只有網路暱稱,告不了。
- 先看你手上的證據夠不夠:顧問會告訴你,哪些法院可能採用、還缺什麼。
一統徵信執業超過 40 年,取得 ISO 9001 國際認證,是徵信業唯一的磐石獎得主。做法和費用看外遇調查;怎麼告、怎麼算時效,看侵害配偶權。
常見問題
沒有發生關係,也算侵害配偶權嗎?
可能算。這件兩人沒見過面,法院看互稱老公老婆、帶性暗示的對話,就認定超過一般男女往來的分際,判兩人連帶賠 20 萬元。
偷看配偶手機拿到的對話,可以當證據嗎?
這件法院採用了。法院認為外遇隱密、舉證不易,沒經同意翻看手機,對隱私的侵害不大;但用暴力、限制人身自由這類方法拿到的,可能不能用。
網路曖昧可以告第三者嗎?
可以。這件太太同時告先生和網友,法院判兩人連帶賠 20 萬元。
侵害配偶權一審輸了,還能上訴嗎?
可以。這件一審全輸,二審改判贏 20 萬元。這件二審判決寫明不得上訴,判決就確定了。
資料來源
(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,2026 年 11 月 6 日查)
-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301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(一審)
- 民法第 184 條、民法第 185 條、民法第 195 條
-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