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館待 5 小時仍告輸旅館待 5 小時仍告輸

兩人在旅館房間待了 5 個多小時,為什麼還是告輸?侵害配偶權駁回案

兩個人一起進旅館房間,不一定能證明外遇。法院要看的是有沒有超過一般朋友的互動,房間裡發生什麼,要由提告的人證明。

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129 號,配偶和異性好友半夜在旅館房間待了 5 個多小時,LINE 裡也有露骨的玩笑。一、二審都判提告的先生輸,一毛都沒拿到。

判決資料
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(二審)
案號115 年度上易字第 129 號
判決日期2026 年 10 月 8 日
一審臺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880 號,原告全輸
告誰配偶和異性好友,請求兩人連帶賠償
請求80 萬元
判賠0 元(駁回)
原文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其他判決賠多少,看外遇判賠表。

發生什麼事

一對夫妻 2020 年結婚,有兩個女兒。太太和一名男性是認識 10 年的朋友,先生也跟他很熟。

2025 年 8 月 10 日,夫妻談離婚後吵架,太太喝了酒,到這位朋友家過夜。之後兩人的 LINE 裡,提到擁抱、換衣服,也有不少性方面的玩笑。

8 月 25 日,夫妻又為離婚吵架,太太自己去住旅館。這位朋友半夜 0 點 16 分進房間,待到清晨 5 點 47 分才離開。

先生拿出 LINE 對話和旅館監視器畫面,告太太和這位朋友,請求兩人連帶賠償 80 萬元。

LINE 對話:看全文,意思就不一樣

先生交給法院的,是從對話裡挑出來的幾句。兩人把整段對話交出來,法院對照前後文,結論完全不同:

「抱」:是扶喝醉的人上樓梯

朋友說太太「找我討抱」,太太回「我哪有」;朋友後來說,他是丟枕頭叫她抱枕頭。另一句「在樓梯間抱你起來」,法院認為是她喝醉了,扶她上下樓梯。

「換衣服」:他背對著

全文寫的是,朋友叫太太先穿他的 T 恤,再在 T 恤裡面把衣服脫掉,過程中他背對著她。等她睡著,他就離開房間,沒有一起過夜。

露骨的玩笑:她平常就這樣聊

太太拿出 4 個人的 LINE 群組,先生也在裡面。她在群組裡跟異性朋友講話,也常有誇張、肉麻、性方面的玩笑,先生從來沒說過不妥。

法院認為這是她跟朋友慣用的互動方式。現在大家用通訊軟體聊天,用誇張或開玩笑的方式講話也很常見,不能就此認定越線。

旅館:待了 5 個多小時,為什麼不算

去旅館之前的對話,看不出曖昧

太太問能不能再去朋友家住,朋友委婉拒絕,勸她不要再刺激先生、好好相處,還叫她跟家人說一聲在哪裡。

太太也真的傳訊息告訴先生,她在旅館。法院說,真的要偷情,通常不會讓配偶知道行蹤。

監視器沒拍到親密舉動

一審法院看了旅館的監視器:兩人一前一後進旅館,搭電梯時各站一個角落,沒有任何親密動作。

法院說,旅館房間雖然隱密,不代表一定發生關係或越線。認識 10 年的朋友,出於關心去陪她,也不違反常情。

結論:先生的證據,不足以證明兩人超過一般朋友的互動。一、二審都駁回,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先生負擔。二審判決寫明不得上訴。

這件判決告訴你的三件事

1. 只交片段的對話,會被全文推翻

這件先生交的是挑出來的幾句,對方一交出全文,前後文就把意思解釋過去了。要用對話當證據,前後文自己要先看過。

2. 平常怎麼互動,會被拿來比

法院看的是「有沒有超過一般社交往來」。配偶平常在你面前就這樣跟朋友說話,你也沒反對,同樣的話就很難被認定是越線。

3. 同處一室不夠,要拍到互動

進出旅館的時間,只證明兩人在同一個房間。法院要看的是兩人之間有沒有親密的舉動,這件監視器剛好拍到兩人各站一邊,反而對提告的人不利。
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
提告前先想清楚:手上的東西,能不能證明「超過一般朋友」?這件就是證據方向不對,兩審都輸。

  • 記錄兩人之間的互動:牽手、擁抱、親吻這類舉動,在公開場所跟監、錄影,每一段都有時間和地點。
  • 記錄次數和期間:一次可以說是陪伴,好幾次、持續一段時間,法院的看法就不一樣。
  • 提告前先看證據:顧問會告訴你,手上的東西法院可能怎麼看、還缺什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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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拍到兩人一起進旅館,就能證明外遇嗎?

不一定。這件兩人在旅館房間待了 5 個多小時,法院看監視器沒有親密舉動,加上事前對話看不出曖昧,認為是朋友陪伴,判提告的先生輸。

LINE 對話只截一部分當證據,可以嗎?

可以交,但對方會拿全文出來解釋。這件先生交的是挑出來的幾句,法院對照全文後,認為意思跟先生說的不一樣。

配偶平常就愛跟異性開黃腔,算侵害配偶權嗎?

不一定。這件太太在先生也在的群組裡就常這樣聊,先生沒反對,法院認為這是她慣用的互動方式,不能單憑這些對話認定越線。

侵害配偶權告輸了,要付什麼?

訴訟費用。這件二審判決寫明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提告的先生負擔。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,請求越高,輸了要負擔的越多(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)。

資料來源

(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,2026 年 11 月 6 日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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