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有一位從大陸嫁來台灣的太太,2005 年結婚,2013 年 8 月搬出去住,先生一直不肯離婚。兩個人之間有財務糾紛,還打過好幾件刑事案和保護令。
她起訴的時候,除了請求離婚,還要求剩餘財產差額 165 萬元、慰撫金 80 萬元、贍養費 525 萬元。開庭的時候,她把錢的部分全部撤回,只留下離婚。
法院准許離婚:兩個人分居超過 12 年,就算她的責任比較重,也不能一律不准她離婚(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149 號)。
想脫離不幸的婚姻,有三條路:兩個人談好,協議離婚;在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;對方不肯,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對方不肯離婚的時候,你要拿得出民法第 1052 條的理由,像是外遇、家暴、惡意遺棄,或是分居多年這類「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」。離婚之前,也要先把證據、財產、孩子的安排準備好。
離婚的 3 種方式
三種離婚的方式,比較如下:
| 方式 | 怎麼辦 | 適合的情況 |
|---|---|---|
| 協議離婚 | 寫離婚協議書,兩位證人簽名,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(民法第 1050 條) | 兩個人都同意離,條件也談好了 |
| 調解、和解離婚 | 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,婚姻關係就消滅,法院會通知戶政(民法第 1052 條之 1) | 都想離,但孩子、財產談不攏,需要第三方居中 |
| 判決離婚 | 向法院請求,證明有民法第 1052 條的理由,法院判准 | 對方不肯離 |
協議離婚
協議離婚是最快的路。協議書要寫成書面,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,還要兩個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才會生效。只簽了協議書,沒有去登記,婚姻還在。
協議書裡要寫什麼,看下面離婚協議書要寫什麼。
調解、和解離婚
離婚事件起訴之前,要先經過法院調解。就算你直接起訴,法院也會把它當成調解的聲請(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)。
很多案子在調解的時候,就談成了。調解成立,婚姻當場消滅,不用等判決。
判決離婚
調解不成,法院才會正式審理。你要證明的理由,下一段會講。
名詞小解釋
- 戶政事務所登記
- 離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才算在法律上離婚。
- 和解
- 雙方在法院談好,把條件寫下來,有跟判決一樣的效力。
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辦
對方不簽字,就只能請法院判。法院看的,是你能不能證明下面其中一種情形:
對方有外遇、家暴、惡意遺棄
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,一共列了 10 種理由。常見的有:跟別人合意性交、讓你不堪同居的虐待、惡意遺棄還在持續、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 6 個月確定。
外遇有期限:要在知道之後 6 個月內、事情發生後 2 年內請求。如果你事前同意,或事後原諒了,就不能用這一款(第 1053 條)。外遇的證據怎麼拿,看外遇蒐證怎麼做才合法。
沒有這些事,但已經過不下去
有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的,也可以請求離婚(第 1052 條第 2 項)。法院不是看你自己還想不想維持,而是看客觀上,任何人處在同樣的情況,是不是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。
長期分居、長期不說話、互相提告、對方對家裡完全不管,都是法院常看的事證。所以,光是「不愛了」不夠,你要拿得出不愛之後發生的事。
自己也有錯,還能請求嗎
第 1052 條第 2 項有一個例外:如果事由只由一方負責,就只有另一方能請求離婚。法院的看法是:兩個人都有錯,不論誰的責任比較重,都可以請求(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)。
如果錯全在你一個人,原則上不能請求。但憲法法庭 2023 年 3 月宣告,不管分居多久,一律不准有錯的一方請求,在部分個案太過苛刻,違憲。臺北那位從大陸嫁來的太太,就是這樣准離婚的。
不要用安排情境的方式
找不到離婚的理由,有人會想請人設計對方外遇。法院可能認定這是權利濫用,案子反而拖得更久,詳細看設計離婚。
離婚前要先準備的 4 件事
1. 證據
你要用哪一條理由,就準備哪一種證據:外遇,要有進出旅館、同居的影像和訊息;家暴,要有驗傷單、保護令、錄音;分居,要有搬走的時間、各自的住處、多久沒聯絡。
分居的事證,最容易被忽略。從哪一天搬出去、之後見過幾次面,最好一開始就記下來。
2. 財產
如果夫妻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,離婚的時候,婚後的財產,扣掉婚後的債務,雙方剩下的金額差距,要平均分配。繼承、受贈的財產和慰撫金,不算在內(民法第 1030 條之 1)。
這個請求權有時間限制:從你知道有差額起算 2 年內,或離婚後 5 年內,要提出請求。先把對方名下的房子、車子、存款列出來,知道得越清楚,談條件越有底氣;名下不動產怎麼查,看查名下不動產。
另外還有兩種錢:因為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,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,精神上的損害,以你自己沒有過失為限(第 1056 條);沒有過失的一方,因為判決離婚生活困難,可以請求贍養費(第 1057 條)。
3. 孩子
未成年的孩子由誰照顧,可以由兩個人協議。談不成,法院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:看孩子的年齡和意願、父母的經濟和照顧能力、誰一直在照顧、有沒有妨礙另一方探視(民法第 1055 條、第 1055 條之 1)。
平常誰接送、誰陪讀、誰帶去看醫生,這些紀錄都有用。詳細看監護權。
4. 安全和住處
如果有家暴,先顧安全:報警、驗傷,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也可以打 113 保護專線。決定搬出去之前,先想好要住哪裡、孩子跟誰。
名詞小解釋
-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
- 夫妻離婚時,把雙方婚後增加的財產比一比,差額的一半,分給增加比較少的那一方。
- 贍養費
- 沒有過失的一方,因為判決離婚而生活困難,向對方請求的生活費用。
- 保護令
- 法院核發的命令,要求施暴的人不能接近你、不能騷擾你。
離婚協議書要寫什麼
協議離婚,只要兩個人同意、兩位證人簽名、去戶政登記,就成立了。但協議書如果沒有寫清楚,離婚後最容易再吵。至少要寫清楚這四件事:
- 孩子:由誰行使親權、孩子住哪裡、另一方什麼時候、怎麼探視。
- 扶養費:每個月多少、幾號付、付到幾歲、匯到哪個帳戶。
- 財產:房子、車子、存款、貸款各歸誰,剩餘財產的差額要不要請求。
- 其他要求:贍養費、慰撫金。如果要向外遇的第三者求償,不要在協議書裡寫「不再追究」這類,可能被解讀成放棄的話。
新北地方法院有一件判決認為,離婚協議書寫的「不再追究」,不等於放棄向第三者求償(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13 號)。但每一件案子,法院看的文字都不同,簽之前,最好請律師看過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想離開一段婚姻,最難的,往往是證明。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有下面幾件:
外遇蒐證
如果對方有外遇,一統在公開場所跟監錄影,拍下兩個人一起進出、過夜的畫面,整理成報告,交給律師使用。
查行蹤、確認分居和離家
對方說在外地工作,其實住在別的地方;或長期不回家。一統可以查清楚他實際住在哪裡、跟誰住。
查名下財產
談財產之前,可以先查對方名下有哪些不動產,做法看查名下不動產。
找人
對方搬走、斷了聯絡,法院的文件送不到,可以先查出他現在的住址,做法看尋人專案。
一統收費頁把脫離不幸婚姻列為面議,先面談、聽完狀況再報價;要蒐證的部分,照外遇調查計費。
常見問題
不愛了可以離婚嗎?
兩個人都同意,就可以協議離婚。對方不同意的話,光是「不愛了」不夠,法院要看客觀上婚姻是不是已經難以維持,例如長期分居、長期不溝通、互相提告。
對方不簽字可以離婚嗎?
可以,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。你要證明民法第 1052 條的理由,例如外遇、家暴、惡意遺棄,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;起訴之前,會先經過法院調解。
分居多久可以離婚?
法律沒有規定,分居幾年就能離婚。分居是法院判斷重大事由的事證之一,還要看分居的原因和雙方的責任。臺北地院有一件分居超過 12 年,准離婚的判決。
離婚協議書要幾個證人?
兩個人以上。協議書要寫成書面,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,夫妻還要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,才算離婚。
離婚財產怎麼分?
如果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,婚後的財產,扣掉婚後的債務,雙方剩下的金額差距,要平均分配;繼承、受贈的財產和慰撫金不算。要從知道有差額起 2 年內、或離婚起 5 年內請求。
資料來源
(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,憲法法庭判決從憲法法庭網站查)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13 號民事判決
-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
- 民法第 1030 條之 1、1049、1050、1052、1052 條之 1、1053、1055、1055 條之 1、1056、1057 條
-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