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的陳太太結婚 9 年,想離婚,但先生不肯。
2019 年 7 月,先生的車在家附近,被一名女子追撞,兩個人因此認識。
9 月的某一個晚上,兩個人吃完飯,女子說自己喝醉了要休息,先生就陪她進了高雄的一間旅館。
一個半小時後,先生走出房門。陳太太、她母親,還有一個跟蹤多時的人,已經在門口等了一個小時,當場報警。
那名女子,是一家徵信社的負責人。先生說,這是太太設的局。
第一審,法院沒有准離婚。第二審,高雄高分院說:就算真的是設計離婚,也是權利濫用、不正當。
最後法院准許離婚,靠的是先生長期冷落陳太太、不顧她的意願行房、離家一年多這些事,認定兩個人責任相當(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45 號)。從旅館那一晚,到准離婚,已經過了兩年多。
設計離婚,也叫包離婚,是請人安排情境或蒐證,讓不肯離婚的配偶,出現法院可以判離婚的理由。
如果是蒐證對方本來就有的外遇、家暴、離家不回,是合法的。如果是派人去引誘對方,法院可能認定是權利濫用,這些證據不一定幫得上忙,現場的做法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。
設計離婚是什麼
台灣離婚只有兩條路:一條是兩個人都同意,簽離婚協議書,去戶政事務所登記(民法第 1049、1050 條);另一條是一方不同意,另一方到法院,請求判決離婚。
判決離婚要有理由。民法第 1052 條列了外遇、家暴、惡意遺棄這些,還有一個比較概括的理由,叫「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」。
會想到設計離婚的人,多半是對方不肯簽字,自己又拿不出法院要的理由。業界說的設計離婚,其實包含兩種完全不同的事:
- 蒐證:對方本來就有外遇、家暴、長期不回家,只是你手上沒有證據。這是把已經發生的事實查清楚、留下來。
- 安排情境:對方本來沒有這些事,由別人去接近、引誘,或製造衝突,讓他「出事」。屏東陳太太那件案子,先生說的就是這一種。
這兩種做法,在法院眼裡差很多。蒐證是正常的舉證;安排情境,下面會講法院怎麼看。
名詞小解釋
- 權利濫用
- 用法律給你的權利,去做不正當的事。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,不受保護。
- 協議離婚、判決離婚
- 協議離婚是兩個人都同意;判決離婚是一方不同意,由法院判決離婚。
法院怎麼看設計離婚
屏東陳太太那件案子,法院把兩件事分開看。
安排情境本身:權利濫用、不正當
高雄高分院在離婚案裡寫:就算陳太太母女是出於設計離婚的動機,刻意安排情境,逼先生同意離婚,這樣的行為,已經構成權利濫用,是不正當的。
法院最後准許離婚,不是因為旅館那一晚,而是因為先生長期不回太太的訊息、不分擔照顧孩子、不顧她的意願行房、2019 年 4 月起離家,加上兩個人都有婚外情,認定雙方責任相當(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45 號)。
被引誘的人:還是要負責
陳太太另外告先生侵害配偶權,先生辯稱自己是被設計的。法院說,就算那名女子是出於設計離婚的動機,先生是有配偶的成年人,行動也沒有被限制,他能拒絕卻沒有拒絕,還是要賠。法院判他賠 6 萬元,陳太太原本請求 26 萬元。
法院也說,先生說「是被太太設計」這一點,證據不足以採信(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97 號)。
所以,安排情境拿到的東西,對方要負的責任,不會因為「被設計」而免除。但安排情境的人,也得不到法院的肯定,案子反而多了一個可以吵的點。
設計離婚的 4 個風險
1. 法院可能認定是權利濫用
屏東那件案子,法院直接寫了「權利濫用,非屬正當」。旅館那一晚,沒有成為准離婚的理由,最後靠的,是婚姻裡本來就存在的問題。
2. 對方可以說你「事前同意」
如果你對配偶跟別人發生關係「事前同意」,就不能拿這件事請求離婚(民法第 1053 條)。你自己安排人去引誘,對方很可能拿這一條來抗辯。
3. 現場的做法可能犯法
衝進旅館房間拍攝,有人被判強制罪(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簡字第 77 號);塞住門鎖、帶人進屋,徵信社員工被判侵入住宅和竊盜(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965 號)。
哪些做法會被告,看外遇抓姦怎麼做才合法。
4. 錢付了,結果和責任都說不清
安排情境的內容,本來就很難寫進合約,做不到的時候,很難追究。後面「委託之前要確認的事」,有一個付了 50 萬元、半年沒有進度的真實案例。
對方不肯離婚,合法的路有哪些
對方不簽字,你還是可以到法院,請求判決離婚,前提是你要能證明下面其中一種情形。
離婚事件起訴之前,會先經過法院調解。調解成立,就離婚了,不用等判決(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、民法第 1052 條之 1)。
| 離婚理由 | 條文寫的 | 要什麼證據 | 期限或限制 |
|---|---|---|---|
| 外遇 |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(第 1 項第 2 款) | 一起進出旅館、同居的影像,訊息 | 知道後 6 個月內、發生後 2 年內;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就不能用(第 1053 條) |
| 家暴 | 不堪同居的虐待(第 1 項第 3 款) | 驗傷單、保護令、錄音錄影 | 沒有期限 |
| 惡意遺棄 | 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(第 1 項第 5 款) | 離家不回、不給家用的紀錄 | 要一直持續中 |
| 判刑確定 | 故意犯罪,判刑超過 6 個月確定(第 1 項第 10 款) | 判決書 | 知道後 1 年內、發生後 5 年內(第 1054 條) |
| 重大事由 | 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(第 2 項) | 長期分居、長期冷落、雙方都有錯的事證 | 只有一方有錯時,原則上只有沒錯的一方能請求 |
對方真的有外遇:蒐證,不要設局
如果對方本來就有外遇,合法蒐證就夠了,不用安排情境。
要注意民法第 1053 條的期限:知道之後 6 個月內,就要請求;如果你原諒了、繼續一起生活,就不能再拿這件事請求離婚。哪些證據能用、怎麼拿,看外遇蒐證怎麼做才合法。
沒有外遇,但婚姻早就名存實亡:重大事由
很多人卡在這裡:對方沒有外遇,也沒有家暴,就是過不下去。這時候用的,是第 1052 條第 2 項的「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」。
法院看的是:站在客觀的角度,任何人處在同樣的情況,是不是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。長期分居、長期不溝通、互相提告,都是常見的事證。
這一條原本有一個例外:只有一方有錯的時候,有錯的那一方不能請求離婚。憲法法庭 2023 年 3 月宣告,不管分居多久,一律不准有錯方請求,在部分個案太過苛刻,違憲(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)。
臺北地院 2025 年有一件案子,太太離家分居超過 12 年,法院說,就算她的責任比較重,也准離婚(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149 號)。怎麼準備,看想脫離不幸婚姻怎麼做。
名詞小解釋
- 調解
- 由法院安排,讓雙方坐下來談。談成了,就有法律效力,不用再打官司。
- 惡意遺棄
- 沒有正當理由,離開對方,也不盡扶養、同居的義務。
- 憲判字
- 憲法法庭做出的判決,宣告某條法律違不違憲。
設計離婚費用怎麼算
設計離婚的費用,依案子的難度分成三級:A 約 10 萬元起,是對方有離婚的意願,只是孩子和財產談不攏;B 約 20 萬元起,是對方不肯離婚,但曾經有外遇或家暴;C 約 35 萬元起,是對方沒有離婚的意願、婚姻中也沒犯錯,要靠安排情境,最複雜。各級的說明,看收費頁的設計離婚怎麼收費。
這是起價。實際要看有沒有外遇或其他事實可以查、要查多久、需要幾位調查員,由顧問面談後報價。
大部分案件需要的是蒐證,費用照外遇調查算,用計時制或專案制報價。
這些都是客製化價格,實際依案件狀況報價,車馬、器材等必要開銷另外計算。完整的價格表,看外遇調查費用怎麼算。
委託之前要確認的事
桃園有一位李先生,2019 年 4 月,跟一位名片上印著徵信社名稱的業務,簽了委託書,內容寫「協助委託人順利離婚」,分三次付了 50 萬元。他說,半年後他問進度,對方要他再補錢,才繼續做。
李先生告那家徵信社的負責人,要求退錢,但法院駁回。理由是:委託書上簽名的,是那位業務個人,沒有徵信社的印章,收款的也是個人,法院認定他跟那家徵信社之間,沒有契約關係(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829 號)。
簽約前,至少要確認下面四件事:
- 簽約的是公司:合約要蓋公司大小章,付款匯到公司帳戶,收據開公司的。
- 查得到登記: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,查公司名稱、負責人和地址,要跟名片、合約對得上。
- 寫清楚做什麼:查什麼、查幾天、交付什麼報告。聽到「保證離婚成功」這種話,不要信。
- 寫清楚怎麼退:中途終止,沒做的部分怎麼結算。
合約逐條怎麼看,看合約怎麼看;怎麼分辨合法的徵信社,看怎麼挑合法徵信社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想離開一段婚姻,最需要的,是能在法院站得住腳的事實。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有下面幾件:
外遇蒐證
如果對方本來就有外遇,一統在公開場所跟監錄影,拍下兩個人一起進出、過夜的畫面,整理成報告,可以交給律師,用在離婚和求償。
查行蹤、確認分居和離家
對方說在外地工作,其實住在別的地方;或者長期不回家、不給家用。一統可以查清楚他實際住在哪裡、跟誰住,作為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的事證。
對方不肯離婚的案子
對方因為撫養權、婚後財產分配、撫養費這些問題,不願離婚,一統徵信會依案情評估怎麼安排,協助讓不願離婚的配偶,出現可以請求離婚的事由。做法依個案評估,面談時說明。
找人
對方搬走、斷了聯絡,離婚訴訟的文件送不到,可以先查出他現在的住址。做法看尋人專案。
想委託的話,做法和費用看外遇調查。一統徵信會依案件評估適合的做法和輔助器材,細節面談時說明;目標是拿到法院用得上的證據,也讓委託人不惹上官司。
常見問題
設計離婚是什麼?
設計離婚(包離婚)是請人安排情境或蒐證,讓不肯離婚的配偶,出現法院可以判離婚的理由。蒐證對方本來就有的外遇、家暴、離家不回,是正常的舉證;派人引誘對方,法院可能認定是權利濫用。
設計離婚違法嗎?
要看怎麼做。蒐證對方本來就有的事實,不違法;派人引誘本身,不一定犯罪,但法院可能認定是權利濫用。衝進旅館房間拍攝、塞門鎖進屋這些現場的做法,已經有人被判強制罪、侵入住宅。
設計離婚的費用是多少?
依難度分三級:A 約 10 萬元起、B 約 20 萬元起、C 約 35 萬元起,這是起價,實際要看要查的事、天數和人力,由顧問面談後報價。需要蒐證的部分,照外遇調查計費,都是客製化價格。
夫妻分居多久可以離婚?
法律沒有規定,分居幾年就一定能離婚。分居是法院判斷「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」時的事證之一,還要看分居的原因、雙方的責任。臺北地院有一件分居超過 12 年,准離婚的判決。
被設計外遇,還要負責嗎?
要。高雄高分院有一件判決說,就算對方是出於設計離婚的動機來引誘,有配偶的人能拒絕卻沒有拒絕,還是侵害配偶權,判賠 6 萬元。
資料來源
(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,憲法法庭判決從憲法法庭網站查)
-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829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簡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
-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965 號刑事判決
-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
- 民法第 1049、1050、1052、1052 條之 1、1053、1054 條
-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