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有一位當醫師的爸爸,跟太太打離婚官司,想爭取 9 歲兒子的監護權。
他交給法院一段將近 1 小時的錄影錄音,說太太拿衣架打孩子,讓孩子哭了快一個小時。
法院不採用這段錄影。理由是:如果真有這種事,做爸爸的應該馬上上前阻止、安撫孩子、帶去驗傷,不會在旁邊錄了將近一個小時。而且孩子在法庭上講的話前後不一致,法院認為孩子已經被夾在父母中間。
家事調查官原本建議,由媽媽當主要照顧者。但最後,法院判兩個人共同監護,由爸爸當主要照顧者。
理由不是那段錄影,而是:媽媽離婚後,打算帶孩子搬回娘家那個城市,孩子從小住在台北、想留在台北,維持原本的生活對他最好(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256 號)。
離婚的時候,監護權可以由兩個人自己協議。談不成,就由法院依照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決定。法院會看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列的 7 件事,也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和家事調查官的報告。
法律沒有規定小孩一定要判給媽媽,也沒有規定要判給收入高的一方。爸爸要爭取,重點是證明自己一直在照顧孩子、能讓孩子生活穩定,而且願意讓孩子見另一方。
監護權是什麼
一般人說的「監護權」,在法律上叫「親權」。它是對未成年孩子保護、教養的權利和義務:孩子住哪裡、讀哪間學校、生病怎麼治療,都由行使親權的人決定。
離婚之後,有三種安排:
單獨監護
由爸爸或媽媽其中一方行使親權,另一方依照約定,或法院定的方式,跟孩子見面、往來。
共同監護
兩個人一起行使親權,通常會再指定一方當主要照顧者,讓孩子跟他住,日常的事由他決定。改名、出國留學、重大醫療這類事,兩個人要一起決定。台北醫師爸爸那件案子,就是這樣判的。
父母都不適合的時候
法院可以另外選定適當的人當監護人,並命令父母負擔扶養費(民法第 1055 條之 2)。
監護權到孩子滿 18 歲成年為止。如果還沒離婚,但父母已經不住在一起超過 6 個月,也可以請法院先決定孩子由誰照顧(民法第 1089 條之 1)。
名詞小解釋
- 親權
- 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保護和教養的權利與義務。一般說的監護權,就是親權。
- 家事調查官
- 法院派的人員,會去了解孩子和家庭的狀況,寫成報告給法官參考。
- 酌定
- 請法院決定。向法院「聲請酌定監護權」,就是請法院決定孩子的監護權由誰行使。
法院怎麼判:看這 7 件事
民法第 1055 條之 1,列了法院決定監護權時,要看的 7 件事。下面這張表,同時整理了法院實際上怎麼看:
| 項目 | 條文寫的 | 法院實際看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孩子的狀況 | 子女的年齡、性別、人數、健康 | 孩子越小,越看誰一直在照顧;兄弟姊妹通常不拆開 |
| 孩子的意願 |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| 依年齡讓孩子表達意見;被大人引導講的話,法院不一定採用 |
| 父母的條件 | 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、經濟、生活狀況 | 收入高不等於會贏,要看有沒有時間、有沒有人幫忙照顧 |
| 照顧的意願 | 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| 平常接送、看病、聯絡老師的人是誰 |
| 親子感情 | 父母子女間、與其他同住的人的感情 | 社工訪視時,觀察孩子跟誰比較親近、自在 |
| 有沒有阻撓 | 一方是否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 | 不讓對方見孩子、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,會被扣分 |
| 族群習俗 |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 | 原住民等族群的家庭照顧傳統 |
法院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和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,也可以請警察、學校、稅捐機關,調查特定的事情(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2 項)。
另外,有一條常被忽略:如果已經發生過家庭暴力,法院先假定,由施暴的一方照顧孩子,對孩子不利(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)。
爸爸能爭取監護權嗎
能。「幼兒從母」不是法條,只是法院判斷時會提到的原則之一。它還要跟主要照顧者、維持現狀、友善父母這些原則,一起看。
台北醫師爸爸那件案子,家事調查官建議由媽媽當主要照顧者,高等法院最後還是讓孩子跟爸爸住。原因是孩子從小住在台北,想留在台北,而媽媽離婚後的住處和工作,還沒有穩定下來。
爸爸要爭取,最實際的做法,是官司開始之前,就真的參與照顧:接送、陪寫功課、帶去看醫生、參加學校活動,並且把這些留下紀錄。
法院看的是「過去是誰在照顧」和「將來誰能照顧得穩定」,不是訴訟期間才突然多做的事。
要準備哪些證據
1. 自己照顧孩子的紀錄
像聯絡簿的簽名、跟老師的訊息、看診紀錄、繳學費的收據、才藝班的接送、親子活動的照片。台北醫師爸爸那件案子裡,媽媽交出了門診紀錄、夏令營紀錄、學校的視力追蹤、跟老師的對話,法院就是根據這些,認定她是主要照顧者。
2. 對方不適合照顧的事實
像家暴的驗傷單、保護令;對方長期不在家、把孩子丟給別人帶、帶孩子出入不適合的場所,這些都要有日期、地點和照片。
偶爾一兩次不夠。台北醫師爸爸那件案子,法院就說,那些照片和錄音,只能顯示一兩天的狀況,看不出全貌。
3. 將來的照顧計畫
孩子將來住哪裡、讀哪間學校、上班的時候誰幫忙帶、怎麼安排對方跟孩子見面。社工訪視時會問這些,答不出來,會被認為沒有準備。
不要做的事
不要引導孩子講話,也不要在孩子面前錄對方。台北醫師爸爸那件案子,爸爸交出跟孩子的對話錄音之後,孩子在法庭上的說法,跟之前不一樣,法院認為孩子被父母影響,兩邊的說法都沒有採用。
在對方車上裝定位器、偷錄對方跟別人的對話,還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。證據怎麼拿才合法,看外遇蒐證怎麼做才合法。
對方搶走小孩怎麼辦
還沒有法院裁定
先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,同時聲請「暫時處分」,請法院在本案確定之前,先決定孩子暫時由誰照顧、要不要把孩子交出來(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)。
不要自己去把孩子搶回來。孩子被搶來搶去,法院會認為兩邊都沒有顧到孩子。
已經有裁定,對方不交孩子
拿法院的裁定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法院會看孩子的年齡、意願和急迫性,決定用什麼方式執行;必要的時候,請警察、社工、學校老師協助,過程要盡量平和(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、第 195 條)。
對方把孩子藏起來
如果不知道孩子在哪裡,法院的文件就送不到,執行也沒辦法進行。要先查出孩子現在住在哪裡、讀哪間學校。
刑法第 241 條,處罰「略誘未成年人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」。父母一方把孩子帶走,算不算這一條,要看個案,先問律師。
名詞小解釋
- 暫時處分
- 官司還沒有結果之前,先請法院做一個暫時的決定,保護孩子。
- 強制執行
- 對方不照法院的裁定做,由法院出面,強制讓裁定的內容實現。
- 略誘
- 用誘騙的方式,把未成年的孩子帶離原本的家庭或監護人身邊。
拿到監護權之後還能改嗎
可以。如果行使監護權的一方,沒有盡到保護、教養孩子的義務,或做了對孩子不利的事,另一方、孩子本人、主管機關、社福機構,都可以請法院改定(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)。
常見的情形,是長期不讓對方見孩子、照顧明顯疏忽、孩子在學校出狀況。如果協議離婚時約定的監護安排,對孩子不利,法院也可以改(同條第 2 項)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監護權官司比的是事實。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有四件:
記錄對方實際怎麼照顧孩子
在公開場所跟監,記錄對方幾點接送孩子、孩子放學後被交給誰、晚上幾點回家,照時間寫成報告,交給律師。計費照行蹤調查。
外遇蒐證
如果離婚的理由是對方外遇,蒐證的做法和費用,看外遇調查。
找到被帶走的孩子
對方帶著孩子搬走、斷了聯絡,可以查出孩子現在住哪裡、讀哪間學校,看子女調查。
查對方名下財產
要請求扶養費,要先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,看查名下不動產。
常見問題
監護權會判給誰?
沒有固定的答案。法院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,看孩子的年齡和意願、父母的條件、誰一直在照顧、有沒有阻撓對方見孩子等 7 件事來決定,也會參考社工和家事調查官的報告。
爸爸可以爭取監護權嗎?
可以。「幼兒從母」只是法院參考的原則之一,不是法條。爸爸如果能證明自己一直參與照顧、能提供穩定的生活,一樣有機會;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256 號,就判由爸爸當主要照顧者。
有監護權,可以帶走小孩、不讓對方見嗎?
可以讓孩子跟你住,但不能阻止對方,依約定或法院定的方式,跟孩子見面。如果你阻撓對方跟孩子會面,法院判斷監護權時,會把這件事列入考量,甚至可能改定監護權。
如何更改小孩的監護權?
向法院聲請改定。如果行使監護權的一方,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,或做了對孩子不利的事,另一方、孩子本人、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,都可以聲請(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)。
監護權到幾歲?
到孩子滿 18 歲成年為止。成年之後,孩子自己決定住哪裡、跟誰往來。
資料來源
(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)
-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
- 民法第 1055 條、1055 條之 1、1055 條之 2、1089 條之 1
-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、第 194 條、第 195 條
-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
- 刑法第 241 條、第 315 條之 1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