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姓被告被控冒充警察,向人索討 3,000 萬元。被告說,那是對方欠他的錢。
案子上訴之後,楊姓被告自己找了一家民間測謊公司,做測謊。題目是:案發當天,有沒有交付 3,000 萬元的借據和本票給對方。報告寫,被告兩題都答「有」,沒有不實反應。
臺灣高等法院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,沒有採用這份報告。理由是:測謊做的時間,離案發已經很久,無法排除被告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;而且測謊沒辦法用別的方式重複檢驗。
楊姓被告仍判恐嚇取財,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(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950 號)。
這個案子說明:測謊通過,不等於沒事。反過來,測謊沒通過,也不等於有罪。
想委託測謊的人,多半是想釐清一件事:另一半、員工或家人有沒有說實話。測謊能做到什麼、做不到什麼,先看法院怎麼看。
測謊在測什麼
測謊,是用儀器記錄受測人的呼吸、脈搏、血壓、皮膚導電反應這些生理變化,用來判斷他說的話是不是真的。
法院的說明是:測謊在本質上,不是偵測「謊言」,而是檢測這些生理變化。
而生理反應,不一定來自說謊。緊張、生病、情緒激動,或是刻意讓自己冷靜,都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的反應。所以,是否說謊,跟生理變化之間,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(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950 號)。
另外,如果距離事情發生太久、受測人情緒已經平復,或是他自己把行為合理化、說服了自己,準確度也會受影響。
測謊能當證據嗎
刑事訴訟法,沒有明文規定測謊報告有沒有證據能力。最高法院的說法是:法院或檢察官,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,請專業機關做測謊鑑定,那份報告形式上符合下面這幾個條件,就難說沒有證據能力。
| 要件 | 白話 |
|---|---|
|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,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 | 不能強迫,要讓受測人知道可以不測 |
| 測謊員經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相當的經驗 | 施測的人要有資格、有經驗 |
|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、運作正常 | 儀器要沒問題 |
|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| 喝酒、生病、情緒失控的時候不適合 |
| 測謊環境良好,無不當外力干擾 | 施測的地方要安靜、不被打斷 |
這是最高法院在 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判決(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495 號)。
有證據能力,法院也不會只憑它
最高法院那件判決中,法院還提到,原審並不是只靠測謊報告認定犯罪,另外還有被害人的說法、對話紀錄、病歷這些資料,所以沒有問題。
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950 號,引用最高法院的看法,說得更直接:如果只憑測謊結果,判斷有罪或無罪,可能陷人於罪,也可能被拿來當脫罪的工具。
所以,被告否認犯罪,即使測謊沒有不實反應,也要跟卷裡其他證據一起比,不是通過測謊,就當作沒有犯罪。
民間測謊的報告
民間測謊報告,是當事人自己找人做的。法律沒有一套固定的說法,要看法官怎麼評價。文章開頭楊姓被告的案子,法官看了,沒有採用。
名詞小解釋
- 證據能力
- 這份資料,法院可不可以拿來當證據。沒有證據能力,法院就不能用。
- 請鑑定
- 法院或檢察官,用公文請專業機關幫忙鑑定。
- 緘默權
- 被告可以不回答、保持沉默的權利,不能因為他沉默就推斷他有罪。
可以拒絕測謊嗎
可以。前面表格的第一個要件,就是要告知受測人,可以拒絕。
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也規定:被告沒有自白,又沒有證據,不能只因為他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,就推斷他有罪。
老闆不能強迫員工測謊
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能違反員工的意思,要求他提供和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(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)。
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,把「誠實測試或測謊」列在心理資訊裡,雇主要求的時候,不能超過必要範圍,也要跟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。
員工不同意,老闆不能強迫。如果你懷疑員工洩密、收回扣,看員工收回扣和商業間諜、機密外洩,用其他方式蒐證。
什麼時候適合做、什麼時候不適合
適合:雙方都同意,想釐清一件事
夫妻、親友、員工之間,有一件事各說各話,雙方都願意做,用測謊當作判斷的參考。它是參考,不是判決。
不適合:對方不同意
沒有人同意的測謊,沒有意義,也不符合法院看的要件。
不適合:受測人狀態不好
酒醉、生病、情緒激動的時候,生理反應本來就不穩,結果不能信。
不適合:事情過了很久
法院多次提到,離事情發生太久,結果的準確度會受影響。文章開頭楊姓被告的案子,法院就是這樣說的。
不適合:想拿結果當唯一證據去告人
要告人、要打官司,證據要靠對話紀錄、影像、書面資料這些東西,測謊只能補強。
測謊費用怎麼算
測謊是客製化報價,每個案子的費用不一樣,免費諮詢的時候,由顧問聽完狀況再估。
其他服務的價格,看收費標準。
委託流程
- 諮詢:你說明想釐清什麼事、要測的是誰,顧問確認對方願不願意。
- 簽約:合約寫明處理範圍、總價、付款方式、保密義務、退費方式。
- 施測:事前跟你把要問的題目談清楚,受測人同意後才施測。
- 交報告:施測結束後,交測謊報告,原始資料照約定期限銷毀。
每一步的細節,看服務流程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安排測謊,題目事先談清楚
如果你懷疑另一半、員工或家人沒有說實話,雙方都同意的話,一統安排測謊。題目事先跟你談清楚,結束後交測謊報告。
告訴你這份報告能怎麼用
報告拿到手上,你知道它是判斷的參考,不是判決。如果要打官司,另外還需要什麼證據,一統也會告訴你。
測謊要受測人同意,這是法院看報告的第一個條件,一統安排測謊,也照這個條件來。
測謊由合作的專業人員施測,細節面談時說明。
常見問題
測謊能當證據嗎?
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,要看個案。最高法院說,符合同意、告知可拒絕、測謊員專業、儀器正常、身心狀態正常、環境良好這幾個條件,難說沒有證據能力。
但法院不會只憑測謊結果,判有罪或無罪,還要跟其他證據一起看。
測謊準不準?
測謊測的是生理反應,不是謊言本身。緊張、生病、激動、刻意冷靜,都可能引起類似的反應,所以結果有限制。
事情過了很久,或是受測人已經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,準確度也會受影響。
可以拒絕測謊嗎?
可以。法院看測謊報告,第一個條件,就是受測人同意配合,並且知道可以拒絕。
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也規定,不能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,就推斷他有罪。
測謊多少錢?
測謊是客製化報價。免費諮詢的時候,顧問聽完狀況再估,總價簽約時寫進合約。
老闆可以要求員工測謊嗎?
不可以違反員工的意思。雇主不能違反員工的意思,要求他提供和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,施行細則把測謊也列在這類資料裡(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)。
資料來源
(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4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)
-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2950 號刑事判決
-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495 號刑事判決
- 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、第 156 條
-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
-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