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一家製造護具和發泡材料的公司,有一位張姓副廠長,負責管生產標準,能看到公司的材料配方和護具圖說。
2018 年 12 月,這位副廠長把一份 3D 圖說,複製到私人的隨身碟,交給朋友。朋友在 LINE 群組裡,拿這份圖說改設計,做出一只硬殼樣品,後來因為資金不足,沒有量產。
2020 年 7 月 13 日晚上,離職前不到兩個月,這位副廠長用公司配發的筆電,把 1 萬 3,628 筆檔案,複製到個人的外接硬碟。
2020 年 8 月 31 日,他離職了。之後公司發現,他用配偶的名義,申請了類似的專利。公司才調出他任職期間,公司電腦的監控紀錄,一路查到這些複製的動作。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 2026 年 7 月 13 日判決:三次犯行,分別判 1 年 2 個月、8 個月、10 個月。
合併執行 2 年,緩刑 4 年,要賠償公司 60 萬元,裝檔案的硬碟沒收(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刑營訴字第 13 號)。
要先說明:法律上沒有一條叫「商業間諜罪」的條文。
大家說的商業間諜,指的是為了自己或別人的利益,竊取、洩漏公司的商業機密。法律最重關 5 年;如果是為了拿到大陸、外國、香港、澳門去用,會加重,關 1 年到 10 年(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、第 13 條之 2)。
公司要先證明,那份資料是「營業秘密」,也就是三個要件都符合,其中一個要件,是公司自己有沒有做保密措施。
洩漏商業機密犯什麼罪
| 情形 | 法條 | 刑責 |
|---|---|---|
| 員工逾越授權,重製、使用或洩漏公司機密(文章開頭那件) |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 | 最重關 5 年,或判拘役,還可能加罰金,100 萬到 1,000 萬元 |
| 竊取、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機密,或取得後再使用、洩漏 | 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| 同上 |
| 明知是別人洩漏的機密,還收下來使用(例如挖角的新東家、拿到資料的朋友) | 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 | 同上 |
| 意圖在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使用 | 第 13 條之 2 | 關 1 年到 10 年,還可能加罰金,300 萬到 5,000 萬元 |
| 依契約有保密義務,無故洩漏工商秘密 | 刑法第 317 條 | 最重關 1 年,或罰金最多 3 萬元 |
| 無故取得公司電腦裡的電磁紀錄 | 刑法第 359 條 | 最重關 5 年,或罰金最多 60 萬元 |
| 員工是為了執行公司業務而犯上面的罪 | 第 13 條之 4 | 員工受罰之外,公司也科罰金;公司已盡力防止的不罰 |
這種罪,要被害人自己提出告訴,檢察官才會辦(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3)。告訴的期限,是從你知道犯人是誰那天起 6 個月內(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)。
民事上,被侵害的公司可以請求排除、防止侵害(第 11 條),還可以請求賠償。賠償請求權,從知道有侵害行為和賠償義務人起,2 年不行使就消滅,從行為時起超過 10 年也消滅(第 12 條)。
如果侵害是故意的,法院可以依情節,酌定超過損害額的賠償,最多 3 倍(第 13 條)。
文章開頭張姓副廠長的案子,員工和公司調解,約定賠償 60 萬元,當庭先付 40 萬元,其餘 20 萬元分 12 期付,就是這個民事責任的一部分。
名詞小解釋
- 告訴乃論
- 被害人要提出告訴,檢察官才能起訴;被害人撤回告訴,案子就結束的罪。
- 緩刑
- 法院判了刑,但先不執行,給你一段考驗期,期間內沒再犯,刑罰就不用執行。
- 電磁紀錄
- 存在電腦、硬碟裡的檔案和資料。
什麼樣的資料才算營業秘密
不是公司覺得重要的資料,就是營業秘密。營業秘密法第 2 條,列了三個要件,三個都要符合,公司也要自己拿得出證據:
| 要件 | 意思 | 公司常用的證明 |
|---|---|---|
|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道 | 網路上查得到、同業都知道的,不算 | 營業秘密清冊,把哪些檔案、配方、圖說列出來 |
| 因為是秘密,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| 對生產、銷售、經營有用,別人拿到會得到好處 | 研發紀錄、這份資料用在哪個產品 |
|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| 公司自己有管,不是放著讓人隨便拿 | 保密切結書、研發保密承諾書、工作規則、限制閱覽、公司電腦禁用隨身碟 |
文章開頭張姓副廠長任職的公司,把營業秘密分級,只有特定專案小組的人才能打開;公司電腦原則上禁止插隨身碟;員工也簽過研發保密承諾書、保密切結書。這些,都被法院當成證據。
如果沒有這些,就算員工真的把檔案帶走,也可能因為公司拿不出「合理保密措施」,被認為那些資料不是營業秘密。
智慧財產局也建議公司這樣做:
- 確定哪些知識、技術、資訊,構成營業秘密,限制閱覽、管制使用。
- 對有可能接觸的內部員工和往來廠商,明確告知那是營業秘密,並要求簽保密契約。
- 新進人員簽保密契約的時候,要求他保證,不在公司使用原公司的營業秘密。
(出處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「商業間諜的預防」。)
懷疑有內鬼,先做的 4 件事
先不要打草驚蛇
如果直接質問,對方可以先把檔案刪掉、把外接硬碟藏起來。
文章開頭張姓副廠長的案子,他在離職前不到兩個月,一次複製上萬筆檔案,公司是在他離職之後才發現的。所以,先安靜地保存證據,再決定怎麼處理。
把公司電腦的紀錄留下來
員工公務電腦的登入、存取、複製檔案、插入外接硬碟、寄出的電子郵件,這些紀錄,要請公司的資訊人員先備份,不要讓當事人自己整理。
張姓副廠長的案子,就是靠公務筆電的監控紀錄表,和調查局資通安全科的鑑識報告,才證明哪一天、複製了多少筆。
整理保密措施的證明
找出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、保密切結書、研發保密承諾書,簽名的日期要對得上。如果還沒有營業秘密清冊,現在先列出來,標上取得、保管、授權的範圍。
確定要不要提告,在 6 個月內
第 13 條之 1 的罪,要被害人告訴才辦,從知道犯人是誰那天起算 6 個月。證據收得差不多,就要請律師看,要用哪一條提告。
如果你懷疑資料已經送到大陸、國外,第 13 條之 2 的罪名更重。
競業禁止怎麼寫才有效
「競業禁止」,是員工離職後,不能去競爭對手那裡上班的約定,要寫在契約裡。這種約定要同時符合 4 件事,否則無效(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):
-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;
- 員工的職位,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;
- 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、就業對象,沒有超過合理範圍;
- 雇主對員工因為不能從事競業行為所受的損失,有合理補償,而且不能把工作期間領的薪水算進去。
競業禁止的期間,最長 2 年,寫超過的,縮短為 2 年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公司電腦裡的紀錄,要由公司的資訊人員,或鑑識單位處理。公司電腦以外的事,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有這幾種:
查離職員工去了哪裡
離職的人現在在哪家公司、做什麼職位,有沒有在外兼差,有沒有和競爭對手的人見面,整理成時間、地點和經過的紀錄,給律師評估提告的時候用。商業機密外洩的證據蒐集,看工商徵信。
查對方公司的底細
機密可能流到哪家公司、那家公司實際有沒有在營運、負責人是誰,公司徵信調查看工商徵信。
員工私人的手機、通訊軟體、銀行帳戶,不是公司可以自己去翻的資料,要等提告後,由檢察官、法院調查。
常見問題
商業間諜罪是什麼?
法律上沒有「商業間諜罪」這個罪名。
它指的是,為了自己或別人的利益,竊取、洩漏公司商業機密的行為,主要看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(最重 5 年)和第 13 條之 2(意圖在大陸、外國、港澳使用,1 年以上 10 年以下)。
洩漏商業機密會被判多重?
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,最重 5 年,還可能加罰金,100 萬到 1,000 萬元;意圖在大陸等地使用的,關 1 年到 10 年。
2026 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一件案子,副廠長三次洩漏、重製公司機密,合併執行 2 年,緩刑 4 年,並依調解賠償公司 60 萬元。
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算洩漏商業機密嗎?
不一定。要三個條件都符合:不是一般人查得到、有經濟價值、公司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。網路上查得到的名單,或公司沒有任何保密措施的資料,可能不算營業秘密。
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?
要同時有:公司有值得保護的利益、員工真的能接觸到機密、限制的期間和範圍合理、還有合理的補償,缺一項,約定就無效;期間最長 2 年(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)。
公司怎麼證明員工偷了機密?
靠三類資料:公司電腦的存取和複製紀錄、鑑識報告、勞動契約和保密切結書等保密措施的文件。這些,在員工離職前就要留好,離職後再補,常常來不及。
資料來源
(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4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)
-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刑營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
- 營業秘密法(第 2、11、12、13、13 條之 1 至 13 條之 4)
-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
- 刑法第 317 條、第 359 條
-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
-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「智慧財產權專欄」第二十九篇:商業間諜的預防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