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 年 6 月 28 日傍晚,林姓被害人,被人約到宜蘭的一家 KTV 聚餐喝酒。同桌有兩位女子,席間一直有人勸酒。
其中一位鄭姓女子,假裝喝醉,請林姓被害人陪她回住處。兩人搭計程車到了住處,發生了性行為。
事後,3 名男子衝進房間。其中一人說,鄭姓女子是他的太太,拿煙灰缸打林姓被害人的頭,另外兩人在旁邊咆哮。
林姓被害人簽了一張 500 萬元的本票。之後,約他喝酒的人說,要付錢才能解決。林姓被害人貸款 376 萬元交出去,還簽了一張 100 萬元的本票,補剩下的差額。
錢付了,事情沒有結束。後來有人拿著那張 100 萬元的本票,去向林姓被害人追討。
這群人對另外兩個人,也用了一樣的方法,其中一位被要求 200 萬元,另一位被要求 15 萬元,都沒有得手。
臺灣高等法院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判決(115 年度上易字第 797 號):邀約的人,判有期徒刑 1 年;動手的人,判 10 個月。
兩名到場助勢的人,因為上訴後認罪,其中一人還賠了 15 萬元,改判 7 個月和 6 個月。
仙人跳的錢,是用「怕被打、怕事情鬧大」逼出來的。在想清楚該做什麼之前,先不要簽、不要付。
仙人跳是什麼、法律上算什麼
「仙人跳」不是法律上的罪名,是俗稱:有人設好局,用美色或性關係當餌,再用恐嚇的方式,逼你拿錢。
刑法第 346 條的恐嚇取財,是關 6 個月到 5 年,還可能加罰金,最多 3 萬元。文章開頭宜蘭 KTV 那件,法院就是用這一條判的。
如果有人動手打人,另外可能有傷害的問題。宜蘭 KTV 那件的林姓被害人,頭部受了鈍傷,診斷證明書也是證據之一。
被脅迫簽下去的本票、和解書、切結書,不是簽了就一定要認。因為被脅迫才簽的,可以撤銷(民法第 92 條);要在脅迫結束後 1 年內撤銷(第 93 條)。
名詞小解釋
- 恐嚇取財
- 用威脅的方式,逼別人交出錢或財物。
- 撤銷
- 因為被脅迫而簽下的文件,可以通知對方,讓它從一開始就當作無效。
- 剝奪行動自由罪
- 用強制的方式,把人押著、不讓他離開。
常見的 3 種設局
| 設局的方式 | 判決裡看到的做法 | 判決 |
|---|---|---|
| 一、酒局後「丈夫」闖入 | 先約酒局、一直勸酒,女方假裝喝醉請你送回住處,門沒鎖;事後男子闖入,自稱是丈夫,動手打人,逼簽本票,再要你付錢「解決」 | 高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797 號(宜蘭,一審 2025 年 9 月 17 日) |
| 二、事後指控性侵,要求和解金 | 女方醒來認為自己被下藥性侵,找經紀人,一群人到旅館,說要拿「幾百萬」解決;把人押去領錢,簽 200 萬、300 萬的本票當「和解金」,交出 168 萬元 | 臺北地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35 號(2026 年 5 月 20 日) |
| 三、交友軟體上,見面前先付「保證金」 | 假帳號說「要見面,但擔心被仙人跳,先匯保證金」,另一位被要求「見面要先繳保證金」;錢匯到的是別人的帳戶 | 屏東地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83 號(高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69 號維持) |
第二種,臺北地院那件,要特別看清楚法院怎麼認定:沒有足夠證據,證明對方真的下藥性侵,也難認定這是事先設計的仙人跳。
但是,6 個人押人、逼簽本票、拿走提款卡,都被判剝奪行動自由罪,有期徒刑 4 個月到 1 年 2 個月。
也就是說,不管事情的真相是什麼,用押人、逼簽本票、拿走提款卡的方式處理,會被判刑。
被設局之後,先做哪些事
- 先確保安全:人在現場、怕被打,先離開,或打 110。宜蘭 KTV 那件另外兩位被害人,其中一位,是打電話請朋友處理才離開的。
- 不簽任何東西:本票、和解書、切結書、借據都不簽。已經簽了,先拍照留下影本,再找律師,民法第 92、93 條有撤銷的規定。
- 不先付錢:宜蘭 KTV 那件,林姓被害人付了 376 萬元之後,對方還拿本票追討剩下的 100 萬元。
- 報警,驗傷:打 110 報案,有受傷就去醫院,拿診斷證明書。
- 把能留的都留下:約見面的帳號和對話、轉帳紀錄、對方傳來的威脅訊息、時間和地點。旅館、店家的監視器,請警察調。
- 檢查房間:宜蘭 KTV 那件的另外兩位被害人,房間裡被人裝了密錄器,等被害人進房才闖入。如果你懷疑被裝東西,看反蒐證怎麼做。
已經匯出去的錢,怎麼走報案、刑事發還、民事求償,看投資詐騙怎麼追回,流程是一樣的。
對方說你性侵,是不是仙人跳
這一題要分開看,不要自己判斷。性侵害多數是公訴罪,不是私下給錢就能結束,詳細看被性侵害之後該怎麼做。
說自己被仙人跳,也不是免死金牌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 2026 年 7 月 21 日判決(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33 號):被告辯稱,他擔心被對方仙人跳,法院沒有採信,以乘機性交罪判他 4 年。
反過來,前面臺北地院那件,也不是自己找人出面,逼對方給錢,就沒事。
被指控的時候,不要自己跟對方談錢,不要匯款,也不要找人出面。先找律師,把所有對話留著。對方如果威脅你拿錢,那是另一個問題,可以報警。
名詞小解釋
- 公訴罪
- 不用被害人提告,檢察官知道了就會偵辦的罪。被害人不能因為收了錢,就讓案件消失。
- 乘機性交罪
- 趁對方酒醉、昏睡等不能反抗的時候,和對方發生性行為。
交友軟體上的「暈船」:保證金和借錢
屏東地院那件判決,有 4 位被害人,都是在交友軟體上,認識了假帳號,用的暱稱不一樣。
- 一位聽到的理由是「要見面,但擔心被仙人跳,先匯保證金」,分 3 次共匯 6 萬 6,660 元。
- 一位被要求「見面要先繳保證金」,匯了 3,300 元。
- 一位聽到「家裡有事要借款」,匯了 6 萬元。
- 一位聽到「有家產要分配、打官司、房產押金」,分 8 筆共匯 88 萬 2,000 元。
這 4 位的錢,都匯進了別人的銀行帳戶。這是判斷的線索:還沒見面就要錢,收款的人又不是對方本人,就要先停下來。
遇到這種情況,保留對話,打 165 或到警察局報案。匯出去的錢怎麼處理,看投資詐騙怎麼追回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把證據整理成時間線
對話、轉帳、威脅的訊息、當天的時間地點,照時間排好,你報案、找律師的時候,手上就有一份完整的資料。
查設局的人是誰
如果你只有一個帳號、一個暱稱,一統從既有的線索,查對方的身分和去向,看尋人專案。
檢查房間、車子
懷疑被人裝了密錄器、定位器,一統到現場檢查,看反蒐證怎麼做。
追蹤錢的去向
對方要你轉帳,或你已經轉出去,一統徵信協助分析轉帳的帳戶資訊,找出詐騙網絡中的相關人物和帳戶,必要時透過合作的銀行,查找資金流向。能不能追回,依個案評估。
出面溝通、協商
一統徵信可以代表你出面溝通協商,必要時運用談判的技巧和心理策略,視狀況在不報警的前提下,以和解處理,也可以配合報案。怎麼談、談到什麼程度,依個案評估。
要提醒的是,前面臺北地院那件,找人去逼對方給錢的人,自己被判刑,所以處理的方式要小心。
要走到哪一步,看疑難雜症。
常見問題
被仙人跳可以報警嗎?
可以,打 110。宜蘭 KTV 那件,後來是有人報案、警察查,一共 9 個人被判刑,包含負責在房間裡裝密錄器的人。
報案的時候,帶著對話、轉帳紀錄、診斷證明書,和簽過的本票影本。
仙人跳會被判什麼刑責?
設局的人,通常是恐嚇取財,關 6 個月到 5 年(刑法第 346 條)。宜蘭 KTV 那件,邀約的人判 1 年,動手的人判 10 個月,幫忙的人判 3 個月到 8 個月。
動手打人,另外有傷害的問題。找人押人、逼錢,也可能被判剝奪行動自由,臺北地院那件就是例子。
已經簽了本票或付了錢,拿得回來嗎?
本票如果是被脅迫簽的,民法第 92、93 條可以撤銷,但要在脅迫終止後 1 年內,怎麼撤銷,請律師處理。
付出去的錢,要走報案、刑事發還和民事求償,看投資詐騙怎麼追回。能不能拿回來,要看對方找不找得到、有沒有財產。
對方說我性侵、要我拿錢和解,怎麼辦?
先不要談錢,不要匯款,不要找人出面,先找律師。性侵害多數是公訴罪,給錢不會讓案件消失。
對方如果用「不付錢就報警、公開」逼你,那個行為本身,可能是恐嚇取財,可以報警,並保留訊息。
怎麼分辨是不是仙人跳?
沒有單一的標準,法院也不容易認定。從判決看,有幾個共同的警訊:
- 才剛認識,就一直勸酒,或請你送對方回家
- 進了房間,門沒有鎖
- 事後馬上有人闖入,自稱是丈夫、男友、家人
- 要你當場簽本票、和解書
- 見面之前,先要你匯保證金
資料來源
(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4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)
-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797 號刑事判決(附宜蘭地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45 號)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35 號刑事判決
-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69 號刑事判決(附屏東地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83 號)
-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
- 刑法第 346 條
- 民法第 92、93 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