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監執行入監執行

入監執行通知書怎麼辦?入監第一天流程、要帶什麼

入監執行,是你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判決確定了,又沒辦法換成罰金或社會勞動,檢察署就會發一張通知叫你去報到,然後把你送進監獄服刑。

收到這張通知書,先看兩件事:一是上面寫的報到日期,二是檢察官有沒有答應讓你繳錢(易科罰金)或做社會勞動。這兩件事,決定你要不要入監、哪一天要去。

下面先講兩件 2024 年的真實裁定,你就知道收到通知書之後,可能發生什麼事。

第一件。2024 年,一位陳姓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5 個月,判決寫明:他可以用每天 1,000 元,換算成罰金(易科罰金),繳錢就不用入監。

橋頭地檢署的檢察官審核後,認為陳姓男子有 4 次酒駕的前科,所以在傳票上寫明:這是入監執行的案件,不准易科罰金,也不准做社會勞動。

檢察署把傳票寄到陳姓男子的兩個地址,兩邊都沒人收,傳票被寄存在派出所。3 月 28 日是報到日,陳姓男子沒有去。4 月 12 日,警察去拘提,也找不到人。4 月 30 日,檢察官發布通緝。

5 月 2 日,陳姓男子在金門航空站的入境處被查獲,送到金門地檢署。金門地檢署依照橋頭地檢署的請託,收下了他的易科罰金,一共 15 萬 3,000 元。

8 月,橋頭地檢署寫信請他把錢領回去,又發了一張新傳票,叫他 9 月 3 日去入監。

陳姓男子向法院聲明異議。2024 年 10 月 14 日,橋頭地方法院撤銷了這個入監的命令(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15 號)。

橋頭地方法院的理由是:橋頭地檢署的通緝書,和請金門地檢署代為執行的公文,都沒有寫「不准易科罰金」。金門地檢署既然收了錢,就等於已經答應了,橋頭地檢署不能事後反悔。

要注意,這個裁定能成功撤銷,是因為那兩份文件剛好都沒寫,不是每一件案子都這樣。

第二件。同一年,雲林地方法院處理另一件案子。徐姓男子的傳票也被寄存在派出所,他說自己沒收到。

雲林地方法院的看法是:傳票寄存在派出所,過 10 天就生效。就算他沒收到通知,後果也要自己承擔,所以駁回他的聲明異議(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13 號)。

接下來講,收到通知書之後要怎麼做、入監要準備什麼。

收到入監執行通知書怎麼辦

這張通知書,正式名稱叫「執行傳票」,是檢察署發的。沒有被關著的人,要入監服刑時,檢察官會先傳你到案;你不來,檢察官就會派人拘提你(刑事訴訟法第 469 條)。

陳姓男子那件案子的傳票上,寫了三樣東西:報到的日期和時間、承辦的地檢署,還有這件案子准不准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。你收到傳票,也先找這三樣。

收到傳票之後,可以照下面四步做:

  1. 看報到日:傳票上寫的日期和時間,就是你要到案的時間。
  2. 看准不准:傳票上如果寫「入監執行」,代表檢察官已經決定不准你繳錢或做社會勞動。如果沒寫,你還有機會照下一段去聲請。
  3. 不服檢察官的決定:可以向判你刑的法院聲明異議(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)。
  4. 準備入監:確定要入監,就照後面「入監要帶什麼」準備。

有問題,可以問傳票上寫的那個地檢署的承辦股。如果傳票上的日期已經過了,你才發現,直接看後面「沒去報到會怎樣」。

名詞小解釋

執行傳票
檢察署寄給你的通知,叫你在指定的日期、時間,到檢察署報到,開始服刑或辦理繳錢、社會勞動。
拘提
你收到傳票沒去,檢察官可以派人把你帶到檢察署。
聲明異議
你覺得檢察官執行的決定不對,向判你刑的法院,請它重新看這個決定。

一定要入監嗎:易科罰金、社會勞動、停止執行

不一定。刑期比較短的人,有兩條路可以不入監;身體狀況特殊的人,可以暫停執行。三種情形整理在下面:

不入監的三種情形
做法什麼情形可以怎麼換算
易科罰金犯的罪,法律規定最重關 5 年,而且你被判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判決會寫明每天 1,000、2,000 或 3,000 元換 1 天,繳錢就不用入監(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)
易服社會勞動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、但你沒有聲請易科罰金;或被判 6 個月以下、但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規定做 6 小時的社會勞動,換 1 天刑期,一年內要做完(刑法第 41 條第 2、3、5 項)
停止執行心神喪失;懷孕滿 5 個月;生產未滿 2 個月;得了病,執行下去恐怕有生命危險依檢察官的指揮,等病好、或這個狀況消失之前,先暫停執行(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)

陳姓男子被判 5 個月,每天換 1,000 元,所以他的易科罰金是 15 萬 3,000 元。

但是,易科罰金和社會勞動,檢察官可以不准。刑法規定,如果易科罰金「難以達到矯正的效果、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」,就不適用(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);社會勞動也有同樣的限制(第 4 項)。橋頭地檢署對陳姓男子,就是以他有 4 次酒駕為由,不准他繳錢。

另外,如果你被判的刑期,單一個罪就超過 6 個月,一般就沒有這兩條路。數罪併罰有例外,要看判決怎麼寫(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)。徐姓男子被判 1 年 1 個月,雲林地方法院就說,他不符合做社會勞動的條件。

如果檢察官不准,你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。法院裁定之後,你還不服,可以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出抗告(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15 號裁定最後寫的救濟說明)。

名詞小解釋

易科罰金
把刑期換算成錢,繳錢就不用入監。
社會勞動
到公家機關或社福單位做義務勞動,用勞動的時數換算刑期。
有期徒刑、拘役
兩種要入監的刑罰。有期徒刑最短 2 個月;拘役比較短,1 日以上、不滿 60 日(有加重時最多到 120 日)(刑法第 33 條)。

沒去報到會怎樣

法律的順序是這樣:你收到傳票沒去,檢察官就會派人拘提你(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1 項)。拘提不到,如果認定你逃亡或躲起來,檢察官可以發布通緝(第 84 條、第 469 條第 2 項)。

如果你被判的刑期超過 2 年,而且檢察官有理由認為你會逃跑,檢察官可以不用先傳你,直接拘提(第 469 條第 1 項但書)。

「過幾天沒去,就會被通緝」,法條沒有寫天數。陳姓男子那件案子,報到日是 3 月 28 日,4 月 12 日拘提不到,4 月 30 日通緝,前後隔了 33 天。這只是他那一件案子的情形,不是每一件都一樣。

沒收到傳票,也不代表傳票無效。刑事案件的文件,可以寄存在派出所,寄存後過 10 天就生效(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)。徐姓男子那件案子,雲林地方法院就認為,「沒收到通知」是他自己要承擔的後果。

所以,搬家、換地址,記得到戶政事務所更新。你不確定自己有沒有案子在執行,可以問判決那個法院對應的地檢署。

被通緝之後,在別的縣市被抓到,不一定要回原本的地檢署處理。陳姓男子在金門被抓,就是由金門地檢署依照橋頭地檢署的請託,代為收下易科罰金。

如果報到日已經過了,最直接的做法,是打電話給傳票上寫的那個地檢署,問現在要怎麼辦,也可以請律師出面。

名詞小解釋

通緝
檢察官認為你逃亡或躲起來,通知全國的警察都可以抓你。
寄存送達
郵差找不到人收文件,就把文件放在派出所,並在你家門口貼通知。寄存滿 10 天,就算你收到了。

入監第一天會發生什麼事

入監第一天,大致會依序經過下面幾件事:

  1. 收監文件:檢察署會把指揮書和判決書送到監獄。文件不齊,監獄可以先不收你,或請檢察署補送(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)。
  2. 健康檢查:你一定要接受,不能拒絕(第 13 條)。
  3. 檢查身體、衣物、物品:必要的時候會驗尿。脫衣檢查要在有遮蔽的地方,男性由男職員、女性由女職員做。除非有事實顯示你夾帶違禁品,不能做侵入性的檢查;要做,要監獄長官核准,而且由醫事人員執行。另外會幫你照相、採指紋(第 14 條)。
  4. 入監講習:監獄會告訴你在監要遵守的規定、接見和通信怎麼辦、怎麼獎懲、怎麼分級、什麼時候能申請假釋、怎麼陳情申訴、怎麼看病、錢和物品怎麼保管、怎麼找法律扶助,並發給你一本手冊(第 15 條)。
  5. 調查和分配舍房:新入監的人,先調查個性、身心狀況、經歷、學歷,這段時間不能超過 2 個月;入監後 3 個月內,監獄會替你訂個別的處遇計畫(第 11 條)。你會被分到多人的舍房,這是原則(第 16 條)。監獄會供給飲食,以及必要的衣服、寢具和物品(第 46 條)。

其中第 2 步的健康檢查,有 5 種情況,監獄必須拒絕收你:

  • 身心狀況讓你沒有辦法辨識事情,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。
  • 現在得了病,入監執行會有生命危險。
  • 懷孕滿 5 個月,或生產未滿 2 個月。
  • 得了法定傳染病,入監會有集體感染的風險。
  • 年老或身心障礙,沒辦法在監獄裡自己生活。

當天檢查不完,監獄可以先暫時收留你,但最多不能超過 10 天(第 13 條)。

每天幾點起床、幾點進工廠、幾點睡覺,每間監獄不一樣,會寫在入監時發的手冊裡。這篇不列時間表。

名詞小解釋

指揮書
檢察官寫的執行命令,說明誰要入監、關多久。檢察署把它跟判決書一起送給監獄。
侵入性檢查
要碰到身體內部的檢查。法律規定,要有明確的理由,而且要經過長官核准、由醫事人員來做。
處遇計畫
監獄替每個受刑人訂的計畫,包含做什麼工作、上什麼課、需要什麼輔導。

入監要帶什麼、能帶多少錢

法規列出了可以帶進去使用的東西(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):

  • 衣、褲、帽、襪、內衣、內褲。
  • 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毛巾。
  • 書、雜誌、報紙或點字讀物。
  • 信封、信紙、郵票、筆。
  • 親友的照片、眼鏡。
  • 健保卡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。
  • 宗教信仰的物品或典籍、輔具、女性的生理用品。

如果你帶的東西明顯超過你需要的量,或是放不下,監獄可以限制數量。

存摺、印章、金融卡、信用卡、外幣、手機、電腦、手錶、金飾戒指這類貴重物品,監獄會登記之後幫你保管,也可能勸你寄回家、請家人領回去(保管辦法第 13 條)。

藥品要有藥袋包裝,或有處方箋,才能帶進去(保管辦法第 16 條)。

現金的部分,你帶進去的錢,經過檢查,會由監獄存進專戶保管(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)。你想用錢的時候,要寫明用途、買什麼、花多少,經監獄長官同意才能動用。政府也可以訂每天購物的金額上限,各監獄會公告(保管辦法第 5 條)。

入監的時候,最多能帶多少現金,這幾份法規沒有寫上限,實際怎麼收,以你要入的那間監獄公告為準。

常聽到的「最多帶 10 萬」,法規裡的 10 萬是另一件事:你在監獄的保管金超過 10 萬元,監獄長官可以限制家人再送錢進來的次數或金額(外界送入辦法第 4 條)。

入監之後,家人和朋友要送錢和東西進來,也有固定的限制,整理在下面:

外界送入受刑人的錢和東西
項目規定
金錢限新臺幣、郵政匯票或金融機構本票;每一位送的人,對每位受刑人每天限送 1 次,每次 1 萬元(經監獄長官許可的不在此限)(第 4 條)
飲食限主食、菜餚、水果、餅乾;受刑人每 3 天可以收 1 次,每次不超過 2 公斤(第 5 條)
衣物衣、褲、帽、襪、內衣、內褲各 3 件;每一位送的人,對每位受刑人每個月限送 1 次(第 6 條)
寢具、盥洗用品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毛巾各 1 件
書信用品、書籍圖書、雜誌 3 本;信封 50 個、信紙 100 張、郵票面額合計 300 元、筆 3 支;親友照片 3 張

能送東西進去的人,叫「外界」。包括受刑人的最近親屬(配偶、直系血親、3 親等內的旁系血親、2 親等內的姻親)、家屬、監獄認為有必要而且適合的人,還有受刑人用書面提出的人,最多 3 位(第 2 條)。

送東西的人,要帶身分證明文件,並且登記(第 7 條)。

家人趕不及、住得遠、不熟悉流程的時候,可以請一統協助辦理,見後面「一統徵信在這類案件裡能做什麼」。

名詞小解釋

保管金
你帶進去、或家人送進去的錢,由監獄存在專戶裡,另外還有你工作領的勞作金。
貴重物品
存摺、印章、金融卡、手機、金飾這類值錢或重要的東西。監獄不讓你帶在身邊,而是登記後幫你保管。

入監後的日子:作業、接見、書信

作業

受刑人除了生病、入監調查期間、為了安全或法規另有規定,都要參加作業,也就是在監獄的工廠工作(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)。

每天作業不能超過 8 小時。有特殊情況要延長,要你同意,加上正常的作業時間,一天最多 12 小時,而且要給你超時的勞作金(第 32 條)。參加作業,監獄會給你勞作金(第 36 條)。

接見

受刑人一般每個星期可以接見 1 次,每次 30 分鐘。每次接見,來的人不能超過 3 位,12 歲以下的兒童不算在內(監獄行刑法第 68、69 條)。

如果受刑人有適用累進處遇,級別越高,接見的次數就越多:第四級每星期 1 次,第三級每星期 1 或 2 次,第二級每 3 天 1 次,第一級不限制次數(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)。

來接見的人,要帶身分證明文件。接見的過程,原則上會被監看,也會錄影錄音(第 71 條)。如果監獄認為有理由,可以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,費用要自己付(第 73 條)。和律師接見的時候,只監看,不錄影錄音(第 72 條)。

書信、運動、其他

寄進來和寄出去的信,監獄可以拆開檢查,有沒有夾帶違禁品(第 74 條)。每天有 1 小時運動,國定假日、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的除外(第 54 條)。

受刑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(第 41 條)。酒類和檳榔不能用;菸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抽(第 48 條)。

違規會怎樣

違反規定,監獄可以給 4 種懲罰:警告;停止接受送入的飲食 3 到 7 天;停止使用自己花錢買的非日常必需品 7 到 14 天;移到違規舍 14 到 60 天(第 86 條)。

懲罰之前,監獄一定要給你說明的機會(第 87 條)。

另外,違反紀律的人,2 個月內可以停止晉級;再違反,可以降級;停止晉級的期間,不能縮短刑期(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69 條)。

名詞小解釋

勞作金
你在監獄作業的報酬,由監獄代為保管,可以依規定使用。
累進處遇
表現越好、分級越高,待遇就越好的制度,下面「刑期怎麼縮短」會講。

在監獄裡被欺負怎麼辦

法律先要求,監獄人員執行職務,要尊重受刑人的尊嚴、保護他的人權(監獄行刑法第 6 條)。

如果受刑人的安全可能受到危害,監獄可以把他隔離保護,最長 15 天(第 22 條)。

受刑人如果覺得被不公平對待,有下面四個步驟可以走:

  1. 陳情:用書面或口頭,向監獄、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反映。監獄要設意見箱(第 92 條)。
  2. 申訴:不服監獄的處分或管理措施,要在收到或知道處分的第二天起 10 天內提出(第 93 條)。受刑人可以請律師代理(第 94 條)。
  3. 審議:監獄的申訴審議小組,要在受理後 30 天內做決定,必要時可以延長 10 天(第 101 條)。
  4. 訴訟:不服申訴的決定,可以在決定書送到後 30 天內,向監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(第 111、112 條)。

監獄不能因為受刑人提出陳情、申訴或訴訟,就歧視他,或找藉口處罰他(第 91 條)。

刑期怎麼縮短、什麼時候能假釋

刑期 6 個月以上的受刑人,監獄會用「累進處遇」的方式對待。處遇分成 4 級,從第四級開始,表現好就一級一級往上升(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3 條)。

每個月,監獄會替你打成績:教化、作業、操行各最高 4 分,一般受刑人每個月最高 12 分(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)。

每一級都有一個要「抵銷」的責任分數,你累積的成績把它抵銷完,就升到下一級(第 21 條)。責任分數依刑期和級別不同,完整的表在條例第 19 條。

升到第三級以上,如果每個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,還能縮短刑期:第三級每個月縮短 2 天,第二級 4 天,第一級 6 天(第 28 條之 1)。

假釋的條件是:受刑人要有真心悔改的證據,有期徒刑要執行超過二分之一(累犯要超過三分之二),無期徒刑要執行超過 25 年,由監獄報給法務部,才可以假釋。有期徒刑執行還不滿 6 個月的,不適用。

名詞小解釋

假釋
刑期還沒執行完,因為表現良好,先放你出獄,但在假釋期間要遵守規定。
累犯
以前被判有期徒刑、執行完畢,5 年之內又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人(刑法第 47 條)。
責任分數
每一級要先累積到的分數門檻。分數用你每個月的成績來抵銷,抵銷完就升級。

女性入監要多知道的事

男女受刑人,監獄一定要分開收容(監獄行刑法第 5 條)。入監脫衣檢查,也要由女職員來做(第 14 條)。生理用品可以帶進去使用(保管辦法第 15 條)。

懷孕滿 5 個月,或生產未滿 2 個月,可以聲請停止執行(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);入監健康檢查的時候,這兩種情況也屬於監獄必須拒絕收監的情形(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)。

想帶未滿 3 歲的孩子一起入監,要看剩下的刑期:剩下 2 個月以下,監獄可以准許;超過 2 個月,監獄要通知孩子戶籍所在地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,認為符合孩子最好的利益,監獄才可以准許。

孩子最多可以跟著到滿 3 歲;經評估認為留在監獄對孩子最好的,最多可以延長到滿 3 歲 6 個月(第 12 條)。

覺得判決不對,還有什麼路

「聲明異議」只能針對檢察官怎麼執行,也就是准不准你繳錢、什麼時候入監這類事。

如果你覺得判決本身有問題,不能用聲明異議,要走別的路:認為判決認定的事實錯了,要聲請「再審」;認為判決違背法律,要走「非常上訴」(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13 號裁定)。

再審有好幾種理由,其中一種是:你發現了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,單獨看或跟以前的證據一起看,足以讓法院改判你無罪、免訴、免刑,或判得比原判決輕(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)。

所謂「新事實、新證據」,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、只是法院沒來得及調查的,以及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(同條第 3 項)。

如果判決還沒確定,上訴的期限是 20 天,從收到判決書那一天算起(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)。

名詞小解釋

再審
判決已經確定,但發現有新證據等原因,請法院重新審理這個案子。
非常上訴
判決確定後,發現判決違背法律,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特別救濟。

一統徵信在這類案件裡能做什麼

家人入監,最麻煩的不是不知道法規,而是每一件事都有規定:幾點送、一次送多少、誰能送、要帶哪些證件。家屬有工作、住得遠、不熟流程,常常跑一趟被退回來,或是不知道眉角在哪裡。

一統徵信執業超過 40 年,受刑人和家屬這類委託,可以協助的事有幾種。

日常支援,省去繁瑣的流程

  • 協助通信:受刑人和家屬之間的書信往來。
  • 寄送生活用品和書籍:照每個月的件數限制備齊,受刑人覺得書不夠看、東西不夠用,家屬一時不方便跑,可以交給一統。
  • 協助代替家人寄送經濟支援:透過合法途徑,把生活費存進受刑人的保管金,讓受刑人買得到日常所需的東西、改善伙食。
  • 合法協助打點入監後的生活,以及相關事項。

擔心在裡面被欺負

擔心遇到霸凌,甚至已經遇到,可以先跟一統說明狀況。一統秉持「全世界都有我們的人」,能為受刑人安排「靠山」,讓受刑人在裡面有更安全、有保障的生活空間。

同時,也可以依陳情、申訴的程序向監獄反映。

入監前的準備

入監前,一統依這篇的規定,幫受刑人和家屬列出要帶什麼、貴重物品怎麼處理、藥品要準備什麼文件,也可以先安排好入監後家人的送錢、送書。

判決有疑問,想找新證據、提起上訴

被判刑,只代表在法律上被認定有罪,不代表一定沒有誤判、證據不足或程序瑕疵。一統可以配合律師,把案子相關的人和資料重新查一遍:

  • 蒐集無罪證據:協助律師重新調查案件,尋找新的證據或證人。
  • 資料整理:整理相關的法律文件、證據和案情資料,找出可能的疑點和法律瑕疵。
  • 上訴和再審:判決還沒確定,上訴期間是 20 日,從送達判決後算(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);判決確定後,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才能聲請再審。這些由律師撰寫、提出,一統配合追蹤進度、補資料。

查到的東西能不能當新證據、上訴或再審有沒有結果,由律師和法院判斷,我們不保證結果。

常見問題

入監執行通知書是什麼?

就是檢察署發的執行傳票,叫你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到案,執行判決確定的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傳票上會寫這件案子准不准你繳錢或做社會勞動。

沒去報到會被通緝嗎?

傳喚不到,檢察官會派人拘提;拘提不到,如果認定你逃亡或躲起來,可以發布通緝。法條沒有寫幾天,要看檢察官的處理。

傳票被寄存在派出所,寄存滿 10 天就生效,你沒收到也算送達。

入監執行可以易科罰金嗎?

被判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而且犯的罪最重在 5 年以下,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;沒聲請易科罰金的,可以改做社會勞動。檢察官如果認為難以達到矯正效果、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,可以不准。

入監要帶什麼?

可以帶衣褲帽襪、內衣褲、被毯枕頭、盥洗用品、書和雜誌、信紙和筆、親友照片、眼鏡、健保卡或身分證明文件,還有藥品(要有藥袋或處方箋)。手機、存摺、金融卡、手錶這類貴重物品,監獄會登記後代為保管。

入監能帶多少錢?

入監時帶多少現金,法規沒有寫上限。進去之後要用錢,要寫明用途、經核准才能動用。入監後,家人每人每天最多送 1 次、每次 1 萬元;保管金超過 10 萬,監獄可以限制再送的次數或金額。

家人入監,徵信社能幫什麼?

一統可以協助家屬寄送生活用品和書籍、代家人寄送經濟支援、協助通信,也協助打點入監後的生活,入監前幫忙準備要帶的東西,判決有疑問時配合律師找新證據、提起上訴。

入監第一天會發生什麼事?

依序是:交收監文件、健康檢查、檢查身體和物品、照相和採指紋、入監講習並領手冊;接著進入最長 2 個月的新收調查,然後分配舍房和作業。

資料來源

(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和辦法是 2026 年 10 月 15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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