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,是向法院提出聲請、由法院處理的事。它不是兩個人在法庭上互相對打,而是你請法院「辦一件事」,例如辦本票裁定、拍賣抵押的房子、登記一個法人。
非訟事件的特色是快。但法院只看文件齊不齊、格式對不對,不會最後決定誰對誰錯。下面這件 2026 年的判決,把這一點看得很清楚。
2022 年 9 月,劉姓借款人向當鋪借了 60 萬元,月息 2%,簽了一張本票當擔保。
2023 年 12 月,借款人還不出錢,又簽了一張 85 萬元的本票。這張本票的發票人欄,除了借款人,還有他母親的名字。可是母親的名字,不是她本人簽的。
當鋪把這張本票轉給店長。店長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法院准了。借款人和母親提出抗告,也被駁回。
法院准得這麼快,不是因為債務一定存在,而是因為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,法院只審查本票的格式有沒有符合規定。
2026 年 1 月 22 日,桃園地方法院在另一個案子裡判決:母親的簽名不是她本人簽的,她不用負責(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38 號)。
借款人真正還欠的,只剩本金 4 萬 7,428 元,再加利息。超過的部分,店長不能再拿那張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。
接下來講,非訟事件有哪些、怎麼運作、要繳多少錢。
非訟事件是什麼
非訟事件,是由法院依照你的聲請來處理的事,不是兩造在法庭上對打的官司。法院管的非訟事件,除了法律另有規定,都適用《非訟事件法》(非訟事件法第 1 條)。
我們拿它跟一般的民事訴訟比一比:
| 比較 | 民事訴訟 | 非訟事件 |
|---|---|---|
| 在做什麼 | 兩個人對某件事有爭執,請法院判斷誰對誰錯 | 請法院辦一件事,像本票裁定、拍賣抵押物 |
| 依據的法律 | 民事訴訟法 | 非訟事件法,再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來補充 |
| 不服怎麼辦 | 上訴 | 抗告,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出(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,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準用) |
| 能不能確定權利有沒有 | 判決會判斷 | 以本票裁定來說,法院只審查格式,不能確定欠錢這件事是不是真的 |
最後一列,就是劉姓借款人那件事的關鍵。臺中地方法院在另一件抗告裁定裡,也寫了同樣的意思:本票的發票人如果認為自己沒欠這筆錢,要另外打官司,不能在裁定程序裡爭執(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53 號)。
名詞小解釋
- 聲請
- 向法院提出要求,請法院辦某件事。
- 裁定
- 法院對程序上的事做的決定。比判決簡單,通常不用開庭辯論。
- 抗告
-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,請上一級法院重新看。就像判決不服的「上訴」,但這是用在裁定。
- 本票
- 一種寫明「我會在某一天付你多少錢」的票據。簽名的人叫發票人,拿著票的人叫執票人。
非訟事件有哪些
照《非訟事件法》的章節,非訟事件大致分成三大類:
- 民事非訟事件:法人的監督和維護、公示送達、出版、拍賣和證書保存、信託。
- 登記事件:法人登記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。
- 商事非訟事件:公司事件、海商事件、票據事件。
另外,抵押權人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也是非訟事件,由拍賣物所在地的法院管(民法第 873 條、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)。
還有兩類,已經搬到別的法律裡:
- 家事非訟事件:放在《家事事件法》,像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拋棄繼承、變更子女姓氏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、扶養(家事事件法第 3 條、第 74 條)。
- 商業非訟事件:放在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,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的價格、選任臨時管理人、選派檢查人,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(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 條)。
不少地方法院設有「非訟中心」,專門辦本票裁定、支付命令、拍賣抵押物裁定這類事。聲請之前,先看你所在地法院網站的說明。
名詞小解釋
- 抵押物
- 借錢的時候,拿來擔保的東西,常見的是房子。借款人還不出錢,債權人可以聲請拍賣它。
- 公示送達
- 找不到對方的住處時,由法院把文件公告出來,視同送達。
本票裁定怎麼運作
執票人要向本票的發票人要錢,可以先聲請法院裁定,裁定後就能強制執行(票據法第 123 條)。這個聲請,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(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)。
流程大致是這樣:
- 聲請:執票人向法院聲請,附上本票。如果格式不合、又可以補正,法院會先定一個期限,請你補正(非訟事件法第 30 條之 1)。
- 審查:法院審查本票有沒有寫票據法規定要寫的事項。第一審的裁定,有些是由司法事務官作成的,臺中地院那件抗告就是這樣。
- 裁定:法院准許,執票人就可以拿裁定去聲請強制執行。
- 不服:可以提出抗告,要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,抗告費 1,000 元(非訟事件法第 17 條)。
如果發票人認為,本票是被偽造、變造的,可以在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,對執票人提起「確認之訴」,請法院確認這張本票不能用(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 項)。
發票人如果證明自己已經起訴,法院就會停止強制執行。但執票人可以聲請提供擔保,讓強制執行繼續(同條第 2 項)。
劉姓借款人和他母親,就是這樣另外提起確認之訴,一直等到 2026 年的判決,才有結果。因為本票裁定程序,本來就不處理這種爭執。
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一樣嗎
不一樣。支付命令放在《民事訴訟法》的「督促程序」,不在《非訟事件法》。不過兩件事常被一起提,因為不少地方法院的非訟中心,會一起受理。
債權人要求對方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、其他可以代替的東西或有價證券,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(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)。
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有 20 日的期限,可以不用說明理由,直接向法院提出異議(第 516 條)。超過 20 日才提異議,法院會裁定駁回(第 518 條)。
如果債務人在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,這張支付命令就可以當作強制執行的依據(第 521 條)。
名詞小解釋
- 督促程序
- 一種簡化的方式,讓債權人不用開庭,就能請法院命令債務人還錢。
- 異議
- 對法院的命令表示不同意,請法院再審查。
非訟事件的裁判費
非訟事件法條文寫的金額如下(2026 年 10 月 14 日查的現行條文,實際要繳多少,以法院通知為準):
| 情形 | 金額 |
|---|---|
| 因財產權關係聲請,標的未滿 10 萬元 | 500 元(第 13 條) |
| 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| 1,000 元 |
| 100 萬元以上未滿 1,000 萬元 | 2,000 元 |
| 1,000 萬元以上未滿 5,000 萬元 | 3,000 元 |
| 5,000 萬元以上未滿 1 億元 | 4,000 元 |
| 1 億元以上 | 5,000 元 |
| 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 | 1,000 元(第 14 條) |
|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、法人設立登記 | 1,000 元;其他登記每件 500 元(第 15 條) |
| 抗告、再抗告 | 1,000 元(第 17 條) |
程序費用,除了法律另有規定,由聲請人負擔(第 21 條)。事件已經交給法院之後、辦完之前,如果繼續聲請或聲明異議,不用再繳費(第 16 條)。
名詞小解釋
- 標的
- 這件事涉及的東西或金額。例如借款 60 萬元,標的就是 60 萬元。
- 裁判費
- 向法院聲請或起訴時,要繳給法院的費用。
拿到裁定之後
本票裁定拿到手,就是「執行名義」,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。司法院書狀範例說得很清楚:聲請本票裁定,是為了將來才能對發票人的財產查封、拍賣。
不過,要執行,得先知道對方有什麼財產、財產在哪裡。想知道對方名下有沒有不動產,看查名下不動產;欠錢的人躲起來、不接電話,看被欠錢不還怎麼辦。
徵信社跟討債公司差在哪,看徵信社跟討債公司差在哪。
名詞小解釋
- 執行名義
- 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文件,像本票裁定、確定的判決。
- 強制執行
- 對方不還錢,由法院出面,查封他的財產拍賣,或扣他的薪水。
常見問題
非訟事件是什麼?
非訟事件是由法院依聲請處理、不是兩造對打的事,適用《非訟事件法》。本票裁定、拍賣抵押物、法人登記都是例子。
非訟事件有哪些?
《非訟事件法》分成民事非訟(法人監督、公示送達、拍賣、信託)、登記(法人登記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)和商事非訟(公司、海商、票據)。家事非訟放在《家事事件法》,商業非訟放在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。
非訟事件跟訴訟差在哪?
訴訟是兩個人有爭執,請法院判斷誰對誰錯;非訟是請法院辦一件事。以本票裁定來說,法院只審查格式,欠錢是不是真的,要另外打官司。
本票裁定不服怎麼辦?
可以抗告,要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出,費用 1,000 元。如果認為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,可以在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,提起確認之訴。
非訟事件的裁判費是多少?
因財產權關係聲請,依標的金額,從 500 元到 5,000 元;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是 1,000 元;抗告也是 1,000 元。完整的表看上面「非訟事件的裁判費」。
非訟代理人是什麼?
非訟事件的關係人可以請人當代理人。《民事訴訟法》有關訴訟代理人和輔佐人的規定,在非訟事件也可以用(非訟事件法第 12 條)。
資料來源
(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4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)
-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38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- 非訟事件法(第 1、12、13、14、15、16、17、21、30 條之 1、46、72、194、195 條)
- 民事訴訟法(第 487、508、516、518、521 條)
- 票據法第 123 條、民法第 873 條
-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、第 74 條、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 條
- 司法院: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(書狀範例,頁面更新 2025 年 8 月 29 日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