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對夫妻,住在台北一棟 23 層樓大樓的 14 樓。2024 年 6、7 月起,樓上的 15 樓,搬來一位新住戶。
從 2024 年 8 月 24 日起,15 樓常常在半夜、凌晨聚會:播放重低音的音樂,喧鬧,拖拉家具,敲東西,有時一吵就是好幾個小時。
夫妻每次被吵醒,就請樓下的保全通知對方,或是報警。大樓管委會開了勸導單,警察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,對 15 樓的住戶開罰。
但是對方沒有改。夫妻說,他們經常失眠,影響到上班,其中一位還有耳鳴、睡眠障礙和焦慮的症狀,兩人各請求賠償 100 萬元。
臺北地方法院在 2026 年 6 月 12 日判決(114 年度訴字第 7573 號):15 樓的住戶,要賠償兩位原告各 35 萬元。
判決附表列出了 2025 年 6 月到 12 月,夫妻被吵醒的 16 個晚上。每一次,都有管委會或保全開的勸導單,多數有保全的夜班日誌,16 次裡有 13 次,警察到場。
夫妻想要的另一件事,是法院命令對方「不准再吵」,這部分被駁回。為什麼,下面會說。
鄰居吵,不是每一件都能告贏。差別在於,你手上有沒有東西。
先分清楚是哪一種問題
| 問題 | 先找誰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深夜喧嘩、音響、敲擊(沒有固定來源) | 110 報警;管委會 |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: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,不聽禁止者,1 萬元以下罰鍰。噪音管制法第 6 條: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,由警察機關處理 |
| 固定的機器聲、營業場所的聲音 | 縣市政府環保單位 | 噪音管制法第 5 條: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噪音糾紛協調、噪音源的檢查和鑑定 |
| 潑髒汙、恐嚇、堵人 | 110 報警 |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:最重關 2 年,或罰金最多 9,000 元 |
| 在公共走廊堆雜物、占用公共空間 | 管委會,再報請主管機關 |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、第 49 條: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|
| 想要賠償、要對方停止 | 民事訴訟 | 民法第 18、184、195、793、800 條之 1 |
鄰居的吵鬧聲、震動跑進你的房子,你可以要他停止;但如果很輕微,或是當地習慣上算正常,就不行(民法第 793 條)。租房子住的人也一樣可以主張(第 800 條之 1)。
所以不是「聽得到」就能告,要看吵到一般人無法忍受的程度。法院判斷的,是聲音的種類、發生的時間、持續多久、多常發生。
名詞小解釋
- 管委會
-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,由住戶選出,負責管理大樓的公共事務。
- 勸導單
- 管委會或保全開給違規住戶的書面通知,要求對方改善。
- 精神慰撫金
- 因為精神受到痛苦,向對方請求的賠償金。
怎麼蒐證,法院才看得進去
- 寫一份日誌:哪一天、幾點被吵醒、什麼聲音、吵多久。文章開頭台北 14 樓夫妻的案子,法院判決的附表,就是這樣一筆一筆列出來的。
- 每一次都通知保全、管委會:請他們開勸導單、寫進夜班日誌。這些是第三方留下的紀錄。
- 每一次都報警:警察的報案紀錄單、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分書,都是紀錄。14 樓夫妻的案子,法院說保全日誌和報案紀錄單,可以互相印證。
- 錄音、錄影:錄你自己家裡聽到的聲音,或是在走廊、電梯口這類公共空間錄。14 樓夫妻的案子,法院當庭播放的錄影,就是在 15 樓的公共空間錄的。
- 分貝紀錄,有最好,沒有也不是不行:下面詳細說。
錄音有一條線要小心:沒有理由,偷錄別人「不公開」的活動、言論、談話,最重關 3 年(刑法第 315 條之 1)。所以不要把設備放到鄰居家門口、鄰居家裡,也不要對著鄰居家裡拍。
沒有分貝紀錄,還能告嗎
14 樓夫妻的案子,被告辯稱:原告沒有提出噪音分貝的檢測資料。法院沒有採納。理由是:判斷標準可以參考噪音管制標準,但最後要看一般人的社會生活,能不能容忍。
另一件臺北地院判決(112 年度簡上字第 635 號)也說,沒有用標準儀器測量,不影響認定。
不過,分貝紀錄在另一個地方有用:想讓法院下「禁止令」的時候。
112 年度簡上字第 635 號這件,樓下的住戶要求樓上不准製造噪音。法院判決:樓上的聲音,進到樓下的音量,日間不得超過 65 分貝、晚間 60 分貝、夜間 55 分貝。
14 樓夫妻的禁止令,卻被駁回。法院說,原告要禁止的是什麼時間、什麼聲音,沒有辦法確定,也不是固定機器的噪音,沒有明確的分貝可以測。
也就是說:要賠償,日誌和第三方紀錄夠用;要法院命令對方「以後不准吵」,聲音的種類、時間、音量要寫得清楚。
處理的順序
- 先留紀錄,同時在合理的範圍溝通:可以先請管委會、保全勸導。
- 通知管委會,請開勸導單:管委會有責任制止,住戶違反第 16 條不遵從時,可以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(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5 項)。
- 報警:警察到場,對方常會安靜下來,所以每一次都要留報案紀錄單,不要因為「警察來了又沒事」就不報。
- 民事求償:依民法第 184、195 條,請求精神慰撫金。14 樓夫妻的案子,請求各 100 萬元,判賠各 35 萬元。
- 走惡鄰條款,讓對方遷離:這是最後的手段,下面說明。
惡鄰條款:能不能讓他搬走
「惡鄰條款」是俗稱,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。住戶有下面三種情形之一,管委會先促請他改善,3 個月內沒有改善,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,訴請法院強制他遷離:
- 積欠應分擔的費用,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,達房屋總價的 1%。
- 違反條例規定,經依第 49 條處罰鍰之後,仍不改善或再犯。
-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,情節重大。
如果對方是房子的所有權人,管委會可以請法院命令他出讓房子;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不出讓,可以聲請法院拍賣(第 22 條第 2 項)。
不過,法院很謹慎。新竹地院 2025 年的判決說,強制遷離,是維持其他住戶共同利益的「最後而且最激烈的手段」。近一年有准的,也有不准的:
| 判決 | 結果 | 原因 |
|---|---|---|
| 臺中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29 號(2026 年 4 月 30 日) | 准許遷離 | 住戶在大樓裡對外經營招待所,顧客凌晨喧譁、拍打感應門、毀損管制物品、嘔吐。管委會 2025 年 4 月 17 日開勸導單,之後又發生 5 次,7 月 25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起訴,法院認為已給對方超過 3 個月改善 |
|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24 號(2025 年 4 月 30 日) | 不准 | 住戶有滋擾鄰居、違反法令和自律公約的行為,但爭議主要是和隔壁一戶之間的噪音、滋擾糾紛,法院認為難說情節重大,強制遷離不符比例原則 |
| 臺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29 號(2025 年 5 月 9 日) | 不准 | 管委會沒有先書面促請改善、給 3 個月,會議上當場就決議起訴;法院另外認為,原告沒有先採取同樣有效、傷害較小的方法,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|
從這三件看,要走到遷離,順序不能少:先有勸導單、3 個月的改善期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,而且要有一次一次的紀錄,證明對方不改。
惡鄰條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,管的是公寓大廈的住戶,需要有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。
獨棟或沒有共用部分的透天厝,是不是適用,要看那一棟算不算公寓大廈,請律師確認。沒有這一條可用的時候,走警察和民法第 793 條的賠償。
名詞小解釋
-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
- 大樓裡所有房屋的所有權人一起開的會,可以做出重要決議,例如決定要不要起訴請某住戶遷離。
- 比例原則、最小侵害原則
- 法院判斷:手段不能比目的需要的更重。有比較輕的辦法,就不能直接用最重的。
- 禁止令
- 法院命令對方,不可以再做某件事。
不要用報復的方式處理
被吵久了,會想「換我吵回去」,很多人會想到用震動器、用音響。這條路,不要走。
臺北地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35 號這件,樓上的住戶,因為不滿樓下養的大型犬吠叫,在 2020 年 12 月到 2021 年 11 月間,用拖拉、撞擊天花板等方式,製造聲響和震動。判決附表列了 25 次。
刑事上,樓上的住戶被判強制罪(刑法第 304 條),拘役 50 日,可以易科罰金。
民事上,樓下一家 3 人,每人判賠 2 萬元,還判決樓上的聲音,進到樓下的音量,不得超過前面說的 65、60、55 分貝。
法院的意思很清楚:你原本是被害人,一報復,就變成加害人。吵得再兇,也要走正式的路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長期記錄,整理成一份時間線
一統記下噪音的時間、地點、頻率,留下影像和聲音,整理成像 14 樓夫妻案子判決附表那樣的紀錄,你拿去給管委會、警察或法院。
查噪音是哪一戶、住的是誰
聲音從哪一戶來,住的是房子的所有權人還是承租人,會影響你該找誰。
臺中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29 號那件,住戶是承租人,法院和房子的所有權人成立和解,所有權人同意不再把房子提供給對方。要查房子的所有權人,看查名下不動產。
恐嚇、潑髒汙、跟蹤的蒐證
鄰居如果用潑髒汙、恐嚇、堵人的方式騷擾,一統協助記錄這些行為,保全影像,你可以報警。
協調和處理方式
一統徵信有先進的辦案器材,包括錄音、錄影,也可以到鄰居家協調、蒐證。一統用獨家的辦案方式,協助讓鄰居改善、安靜下來,必要時走法律程序,請法院強制遷離。做法依個案評估,面談時說明。
要走到哪一步,看疑難雜症。
常見問題
鄰居吵可以報警嗎?
可以,打 110。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、妨害公眾安寧,不聽禁止的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,可以罰 1 萬元以下。
警察到場,對方常會安靜下來,但每一次都要留報案紀錄單,累積起來就是證據。台北 14 樓夫妻的案子,16 個晚上裡,有 13 次警察到場。
惡鄰條款的要件是什麼,能不能讓惡鄰居搬走?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有三種情形:積欠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、違反條例經罰鍰後仍不改善、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。
管委會要先促請改善,3 個月內沒有改善,才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,訴請法院強制遷離。
能不能成功,要看證據和情節。近一年有法院准、也有法院不准,看前面那張表。
鄰居惡意要怎麼檢舉?
找三個地方:管委會(請開勸導單,不遵從的可以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)、警察(110,每次報案)、縣市政府環保單位(噪音管制法第 5 條,負責噪音糾紛協調)。
如果是恐嚇、潑髒汙,直接報警。
一定要測噪音分貝才能告嗎?
不一定。臺北地院 2026 年那件,沒有分貝紀錄,法院照樣判賠各 35 萬元,靠的是勸導單、保全日誌、報案紀錄和錄影。
但如果想讓法院禁止對方以後再吵,聲音的種類、時間和音量要寫得清楚,有分貝紀錄比較有利。
用震動器、故意製造噪音反擊可以嗎?
不可以。臺北地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35 號那件,樓上住戶因為樓下的狗吠,故意製造聲響,被判強制罪拘役 50 日,民事還判賠,並限制音量。
被吵是受害,反擊就變成侵害,要走管委會、警察和民事這些正式的路。
資料來源
(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4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)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573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35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29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29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08 號民事判決
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、22、49 條
-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
- 噪音管制法第 3、5、6 條
- 民法第 18、184、195、793、800 條之 1
- 刑法第 304、305、315 條之 1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