楊先生在 1979 年到美國做生意,之後很少跟家人聯絡。後來他的母親過世,留下一塊土地,被其他共有人賣掉了。屬於楊先生的那一份賣地的錢,被提存在法院。
家人以為他失蹤了,就向法院聲請宣告他死亡。法院在 2011 年判決宣告。接著家人以繼承人的身分,把那筆錢連同利息,共 314 萬多元領走。
2018 年,楊先生出面了,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,他回頭向家人要錢。
法院認定,家人聲請的時候,並不知道他還活著,所以只需要歸還手上還剩下的部分,判兒子返還 285 萬 7,157 元(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92 號)。
這個案子的重點是: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的人,其實一直活著。家人失聯,不要太快下結論,要先把人找出來。
只知道姓名,也有辦法找。先從你身邊的線索開始:社群帳號、共同朋友、舊地址、公開的判決和公司登記。
如果是家人失蹤,直接向警察報案,不用等 24 小時,不分轄區都要受理。但只有家屬能報,找到成年人時,警察會先問他願不願意跟你聯絡。
自己找不到,再委託徵信社。合約要寫清楚怎樣才算「找到」,還有退費方式。
自己找的 5 個方法
| 方法 | 怎麼做 | 適合 |
|---|---|---|
| 社群搜尋 | 姓名加上學校、公司、城市一起搜 | 年輕、有用社群的人 |
| 共同朋友 | 同學、同事、以前的鄰居一個一個問 | 斷了聯絡的朋友、舊情人 |
| 回舊地址 | 問鄰居、管理員、附近的店家 | 搬家沒多久的人 |
| 公開資料 |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、經濟部商工登記 | 打過官司、開過公司的人 |
| 網路尋人 | 在同鄉會、校友社團發文 | 失散多年的親人 |
社群搜尋:姓名要加條件
只搜姓名,同名同姓的人太多。你可以加上他讀過的學校、待過的公司、住過的城市、綽號,一起搜。Facebook、Instagram、LinkedIn 都可以試。
找到疑似的帳號之後,看共同朋友、照片裡的地點,確認是不是本人。
共同朋友:最常找到人的地方
同學、同事、以前的鄰居,往往知道這個人後來去哪裡工作、跟誰還有聯絡。從一個人問到下一個人,比在網路上大海撈針快。
回舊地址問
回到你最後知道的地址,問鄰居、大樓管理員、附近的店家。如果對方搬家沒幾年,常常有人知道他搬去哪個城市。
公開的判決和公司登記
司法院的裁判書系統,可以用姓名搜尋公開的判決。經濟部的商工登記,查得到公司的負責人、董事。
如果對方打過官司、開過公司,就可能從這裡知道他在哪個城市、做什麼行業。遇到同名同姓的人,要用年齡、地點來對照。
網路尋人:先想好要公開多少
在同鄉會、校友社團發文,擴散得很快,但也可能讓刻意躲你的人提高警覺。
另外,公開別人的身分證、電話、住址,還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。新北就有人在臉書貼別人的身分證,被判刑,經過寫在姓名查身分證字號那篇。
家人失蹤:報警協尋
內政部警政署的〈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〉,規定了警察怎麼受理失蹤人口的報案:
- 不用等 24 小時:警察對失蹤人口的報案,不分是不是本轄,都要立即受理,不得拒絕或推諉。
- 要家屬報案:父母、子女、配偶、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,以及民法上的家長、家屬或親屬,可以報案。朋友、前任不行。
- 緊急的情況:失蹤的人有重病、有自殺的可能、可能被誘拐或脅迫,或是未滿 7 歲,警察要啟動緊急查尋,必要時會調手機定位、健保就醫資料。
- 出國的人:出境未滿 2 年、戶籍還在台灣的,家屬堅持要報案,警察仍要受理,由警察局請外交部、陸委會或移民署協尋。出境滿 2 年沒有入境、戶籍已經遷出國外的,警察不受理。
- 找到之後:找到滿 18 歲的人,警察會先問他願不願意跟報案的人聯絡,再把撤尋的情形通知你。如果他不想聯絡,你不一定會知道他在哪裡。
報案的時候,帶你的身分證、失蹤者的照片和身分資料,把最後一次見面的時間、地點、可能去的地方,講清楚。警政署的網站,另外有失蹤人口和身分不明者的公開查詢。
名詞小解釋
- 法定代理人
- 依法代表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人,通常是父母。
- 監護人
- 法院指定,代為照顧、管理受監護人的人。
- 撤尋
- 警察不再繼續找人,因為已經找到,或報案的人撤回。
失聯很多年:先找,不要先宣告死亡
一個人失蹤滿 7 年,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宣告他死亡;80 歲以上的人,失蹤滿 3 年;遇到特別災難的,失蹤滿 1 年(民法第 8 條)。
文章開頭楊先生的家人,就是這樣辦的。結果楊先生回來了,領走的錢要還,官司也打了好幾年。
所以,如果家人久沒有音訊,在要處理繼承、保險、婚姻這些事情之前,先確定他到底在哪裡。
名詞小解釋
- 宣告死亡
- 人失蹤很久,法院依聲請宣告他死亡。宣告之後,在法律上就當作他死了,可以辦繼承;但人如果還活著,法院可以撤銷。
- 提存
- 把應該給某人的錢,交給法院保管,等本人來領。
委託徵信社找人,合約要寫什麼
有一對夫妻,要找一個跑到大陸的欠債人。2019 年,他們委託了一家徵信公司,先付了折合人民幣 10 萬元的定金,共新台幣 43 萬 9,550 元。合約寫的是:4 個月內找不到人,就退定金。
後來對方說找到人了,要夫妻再付錢,過去把人帶回來,夫妻又付了 8 萬 6,000 元,口頭改了合約的內容。最後人沒帶回來,錢也沒退,夫妻告對方詐欺。
第一審判對方有罪,第二審改判無罪。理由是:這家公司確實去了大陸,也查到欠債人的電話、住址、車牌,只是沒有把資料交給委託人,屬於履約的民事糾紛(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020 號)。
也就是說,這對夫妻要拿回錢,只能另外打民事官司。
所以委託之前,下面這幾件事,要寫進合約:
- 怎樣算找到:是查到地址、拍到照片,還是安排見面。
- 交資料的方式:查到的資料,什麼時候、用什麼形式交給你。
- 付款:總價多少、分幾期付、每期付款前要交什麼。
- 期限與退費:期限是多久,找不到的時候退多少。
- 改內容要書面:要改合約內容,簽書面,不要只用口頭說好。
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
如果你自己找、報警都找不到,或者你不是家屬、不能報案,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有這幾種:
從姓名、出生日期往下查
提供姓名、出生日期,可以先從戶政、健保等多種管道交叉查證,找到對方的身分證字號和戶籍地。有了身分證字號,能往下查的資料更多。
一統徵信在尋人方面有三十多年的經驗,尋人的技巧隨科技不停更新,人脈也相當廣泛,為的就是儘快為委託人找到人。
從姓名和零碎線索找人
只有姓名、一張舊照片、一個舊地址,也可以先問。調查員會從親友、舊鄰居、工作過的地方,一個一個查訪,查出對方現在住哪裡、在做什麼,報告交到你手上。
詳細的做法,看尋人專案。
對方人在國外
如果對方在大陸,看大陸調查。其他國家,諮詢的時候顧問會說明能不能找、怎麼找。
找到後確認近況
知道對方的住處之後,你可能想先確認他過得怎麼樣、身邊有誰,再決定要不要相認。這部分看行蹤調查。
常見問題
只知道名字可以找到人嗎?
可以試。用姓名加上學校、公司、城市在社群搜尋,問共同朋友,回舊地址問鄰居,查公開的判決和公司登記。如果是家人失蹤,直接報警;自己找不到,再委託徵信社。
失蹤要等 24 小時才能報案嗎?
不用。警政署的〈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〉規定,警察對失蹤人口的報案,不分本轄他轄都要立即受理,不得拒絕或推諉。
朋友失聯可以報失蹤嗎?
不行。失蹤人口要由父母、子女、配偶、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,或其他家屬、親屬來報案。朋友可以聯絡對方的家人,請家人去報。
如何在網路上找人?
搜尋的時候,姓名要加條件,例如學校、公司、城市、綽號,Facebook、Instagram、LinkedIn 都試,再用共同朋友和照片裡的地點確認。發文尋人之前,先想好要公開多少,不要貼對方的身分證、電話、住址。
徵信社真的找得到人嗎?
不一定。要看失聯多久、你給的資料有多少、對方有沒有刻意躲你。委託之前,先問清楚你手上的線索夠不夠,合約寫明怎樣算找到、期限和退費方式。
資料來源
(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,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,〈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〉是同一天從內政部主管法規系統查的現行規定)
-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92 號民事判決
-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020 號刑事判決
- 內政部警政署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
- 民法第 8 條
- 內政部警政署 查尋失蹤人口、身分不明者資料

